刚刚结束调查的1999年渝沈之战也因没有“证据”而未能被认定为假球,但中国足协也承认,比赛当中球员表现确有可疑之处,沈阳队财务有重大疑点。
策反的录音带、莫名其妙的比赛、对不上帐的180万这些在法律面前也许不能完全证明假球的存在,但是中国足协是否一定要向法院一样严守证据规则,弄清所有事实才能判定假球呢?我想不必。
假球问题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是场外交易,一是场上表现。呼喊司法介入的人是要法律来打击场外交易,适用
体育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乃至
刑法进行制裁。这当然是司法的管辖范围,足协无权也不必涉及。而场上的表现足够给足协提供认定假球的依据,足协是这个行业专门协会,凭借着它的专业权威地位和专家的集合体优势完全有资格来判定假球这一专业问题。这一方面是法庭力所不及的。如果法庭可以凭借九十分钟的比赛来判定是否假球,那么比赛中是否犯规、有否越位就都要受理了,这怎么可能?法官不是足球界人士,如果非要让法庭鉴定假球,那么法官只好找一个权威机构来认定或专家认定,而权威机构就是中国足协,专家们也都必然是足协成员,这个鉴定结论会和足协的判定不一样吗?法庭对于竞技比赛中的问题是无权也无力审查的,这属于中国足协作为社团法人和行业协会的当然权利和职责。从另一个方面说,中国足协是国际足联的会员,足协自己和它的成员——各俱乐部,都应遵守国际足联的章程。国际足联明确规定,其下会员因为足球竞技而发生的纠纷限在足联内部(包括国际足联和各国足协)解决,不得起诉到各国民事法院。也就是说,各会员在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或是各国足球协会的时候,都承认了国际足联或各国足协是足球事务纠纷的仲裁机构。这是一项仲裁协议,各会员已经放弃了起诉到法院的权利,如果对中国足协的仲裁不服可上诉到国际足联,而不可诉诸法院。(但国际足联通常也会发回中国足协重新审议。)
面临假球困扰、威信江河日下的中国足协必须对于打假有所作为。假球不必需要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凭借比赛场面就可判定。这有待于足协内部的纪律规定和仲裁规定的改变和完善。现行的《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消极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