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再来讨论足协应该干什么和能够干什么就容易一些了。中国足协对于它在私法上的权利和公法上的职责都认识不清,表现为行政权利越位行使和社团权利不敢行使。
以行政机关自居是中国足协的一大顽症,这在《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一案中最为明显。
案情如此:1999年,《无锡日报》的一名记者在上海国奥队比赛期间和其他记者的闲聊中说,两名国奥队员将要离开国奥队。之后,其他记者将此消息刊登于各自供职的报纸,而《无锡日报》没有刊登此消息。7月26日,中国足协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传媒发布了《关于奥运会足球预赛上海赛区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体足字 [1999]302号)。该文件称,原告及其记者制造了“舒畅、李蕾蕾扬言要退队”为主要内容的假新闻。中国足协要求《无锡日报》公开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中国足协新闻办将停止该报社和记者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
这一决定作出后,全国新闻界哗然,新闻工作者协会表示不解,各大足球专业媒体也请来法律专家连篇累牍地对足协决定进行批驳。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新闻法》出台,但对于足协所称“假新闻”也能够依照一定的程序来解决:即受害者可以要求刊登不实新闻的媒体进行更正、道歉,对于拒不更正、道歉者可向新闻工作者协会或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申诉。对新闻单位和记者进行处罚,只有该行业的协会或新闻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做出。其实中国足协没有权利对任何一个非足协成员单位或是足球运动之外的事情进行管理,而更要命的是,足协的越权行政的手一伸就打到了新闻界。无冕之王们怎肯罢休,在舆论监督势头正盛的时候,各级政府、公检法都对记者礼让三分,足协竟然可以停止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这还是一项
宪法性权利,那还了得?
足协,你还知不知道你是谁了?
虽然足协掌握着一定的行政权力,但是他如果愿意正常的发挥作用,就应该经常以一个行业协调人的面目出现,少一些官气,展现出行业领袖和权威的形象。即使在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力的时候,也要明确自己的权限,真正地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却又怯生生像个小媳妇,该他说话的时候它却往回缩。最典型的就是1998、1999两年对于假球的处理,足协那一拖再拖的功夫我们按下不表,可它对于证据的那份谨慎却和无锡日报案中那个霸道的足协全然不同。
1998年在甲B联赛中,云南红塔和陕西国力的比赛之前,一位与红塔队颇有关联的女士给国力队的巴西外援打电话,意欲贿赂,使其放水。国力外援不愧职业素质,马上用录音机将该女士的谈话录下,后被中国足协掌握。经过了百天左右的调查,中国足协还特派工作组远赴巴西向该女士取证,后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调查结论,由于巴西女士矢口否认录音带中女人是自己,所以假球不能认定,调查结束。中国足协在那次新闻发布会上抛出了著名的“证据说”,职业联赛委员会秘书长郎效农振振有词,铿锵之音令我记忆犹新:认定假球需要证据,没有证据,受处罚一方告上法庭,在法律面前撞得头破血流的将是中国足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