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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法律的中国足协之一:别问我是谁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四十九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足协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类型的社会团体,有对运动员进行注册和流动管理(29条)、组织全国性竞赛(31条2款)、纠纷仲裁(33条)、推动足球运动发展(36、40条)、组织国家队(40条)和处罚违规行为(49、50条)的权利和职责。它不仅具有一个社会团体法人依据民法享有的对内的管理权,还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全国足球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当然这限于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认为中国足协具有对全国足球事务的全部行政管理权,或是认为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法人的足协毫无行政管理权的认识,都是本文作者不能同意的。根据《体育法》(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即国家体育总局主管体育工作,乃是真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足球项目来说,国家体总下面的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它的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对这个项目的行政权在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而非足协。但在现行的运作方式下,足协是足球项目的直接管理者,它承担了大量的管理职责。虽然管理中心和足协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虽然我们对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存在的必要性留有疑问,但是从法律上讲,我们有两个机构共同管理足球运动:一个是行政机关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基于行政职权管理足球项目;另一个是中国足球协会,它基于公法上体育团体的职责和私法上社团法人的权利管理足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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