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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对成员法律制度的影响――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义务

  6、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  
 
  有关部门有权责令申请人向因被错误地扣押货物或因扣押超过期限已予以放行的货物而遭受损失的进口商,收货人和货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补偿。 
  7、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在不妨碍保护机密信息的情况下,各成员应授权主管部门向权利持有人提供足够的机会要求海关对扣押货物进行检验以证实权利持有人的权利要求。主管部门还有权给进口商提供相应的机会对该货物进行检验。各成员可授权主管部门在对一案情已作出肯定的裁决的情况下,向权利人通报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所涉及的货物数量。
 
  8、职权内行动 
  如果各成员要求主管部门主动采取行动,并根据其获得的初步证据对有关正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暂停放行,则主管部门可在任何时候向权利持有人索取任何有助于行使这些权力的信息;进口商和权利持有人应被立即告知暂停放行的行动。如果进口商向主管部门就暂停放行提出上诉,有关暂停放行应符合上述暂停放行的期限;在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各成员可免除公共部门和其官员应承担的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的责任。
 
  9、补救 
  在不妨碍权利持有人享有的其他行为权利并在被告有权要求司法部门进行复议的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上述民事程序中“其他救济”所规定的原则命令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假冒商标货物,主管部门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但例外情况除外。 
  10、微量进口 
  对旅客个人行李中夹带的或在小件托运中运送的非商业性质的少量货物,各成员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五、对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11 
  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版版权案件。可使用的补救手段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处罚程度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一致。在适当情况下,可使用的补救手段还应包括剥夺、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工具。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尤其是故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 
  
  六、临时措施12 
  1、司法部门有权命令采取迅速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尤其是阻止有关货物进入其管辖下的商业渠道,包括刚清关的进口货物;保护与被指控侵权相关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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