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世贸组织对成员法律制度的影响――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义务

  4、有关获得或保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一成员法律提供了这些程序时,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无效和撤销等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应遵循上述二、第2、3款所规定的一般原则。
  5、根据上述任何程序作出的行政终局裁决应受司法或准司法部门的审议。但是,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无义务提供机会对这种决定进行复议,只要行使这种程序的理由可依照无效诉讼的程序处理。 
  
  (三)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协议还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提出了特别要求8。
  1、海关的暂停放行
  各成员应按下述规定制定有关程序9,使权利持有人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10有可能被进口时,能够向行政或司法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当局暂停放行这些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只要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各成员可允许针对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货物提出这种申请。各成员也可制定关于海关当局暂停放行从其境内出口的侵权货物的相应程序。
  2、申请
 
  任何援用上述程序的权利持有人应按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使主管部门相信,根据进口国法律,可以初步断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并提供有关货物的详细说明以便海关当局容易辩认。主管部门应在一合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已受理其申请,并在主管部门已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告知海关当局将何时采取行动。
  3、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1)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部门并防止滥用程序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这种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任不得不合理地妨碍诉诸这些程序。
  (2)海关根据非司法或其他非独立当局的决定对涉及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未公开信息的货物暂停放行其进入自由流通,而下述暂停放行的期限在享有正式授权的部门未给予临时补救的情况下已经到期,而且有关进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已得到满足,则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有权在为任何侵权交纳一笔足以保护权利持有人的保证金后,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要求放行该货物。保证金的支付不妨碍给权利人的任何其他补救,而且如果权利人在一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诉讼权,则该保证金应予发还。
  4、暂停放行的通知
  进口商和申请人应被及时告知,有关货物已被暂停放行。
  5、暂停放行的时限
  如果在申请人被告知暂停放行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海关未被告知除被告以外的一当事方已就裁定案件是非曲直提出诉讼,或者未被告知经正式授权的部门已采取临时措施延长货物暂停放行的期限,则该货物应予放行,只要有关进口或出口的其他所有条件都已得到满足;在适当情况下,这一时限可以再 延长10个工作日。如果已就裁定案件是非曲直提起诉讼,则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应进行复议,包括由被告行使陈述权,以在合理期限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以修正、撤销或确认。但在根据临时司法措施暂停或继续暂停放行货物时,下述临时措施中的第6款的规定应适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