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世界各国法律家的行为规范、价值取向和构成模式也大相径庭。因此,法律家的培养必须选择确定一种适合本国实际的基本模式,例如,是采取英美式的法律家一体化模式,还是选择大陆式的法律职业分工模式;是大量增加律师人数,采用律师强制制度,还是有节制地发展,采取本人诉讼主义;是使法官贵族化、精英化以保证其洁身自好,还是要求法官克服社会的关系网和生存需求的困扰,继续保持大众公仆形象,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对法律家是实行行政式管理,还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等等。法律家的行为模式同样受到社会的法律文化和传统、以及社会主体的价值观的制约。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作为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环,有关法律家的构成模式与需求,似乎并未进行过充分的探讨,而法律家的行为规范仍然是含糊不清,目前高速发展的势头越来越猛,但我们仍然未能搞清这样一些基本问题:我们究竟需要多少法律家、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家?
最后,法律家教育的模式与途径应与国情相适应。当代世界法律家教育主要分为美国与欧洲大陆两种基本模式,二者各有利弊。然而在我国现有的的条件下,选择欧洲大陆模式、即在大学法律教育体系之外再建立专门的专业培训制度,是最为经济合理、也最符合提高法律家素质的实际需要的。我国现有的大学法律教育的功能不是、也不能承担职业教育的任务,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大学教育的失当,因为我国的大学法律教育与欧洲大陆国家基本一致,它们所提供的是基础性的法律科学的系统教育,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是不受实定法的束缚、并可以是批判性的,这与以严格遵守现行法为宗旨的职业教育有着重大的区别。我国的法律教育所缺少的是在经过司法考试后进行职业培训的环节,这一使命本应责无旁贷地由已经建立的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承担。目前我国在大学功能并未发生转换的情况下,模仿美国JD设置的法律硕士学位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模式同时存在的格局,这种绝无仅有的双重体制只能造成资源的双重浪费,尽管可能在短期内加快法律家人数的增加速度、提高法律家的学历和学位,但从其结果已可以看到,它既未解决法律家职业培训的问题,也无助于现有的法律家素质的提高。
小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今天我国社会转型期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在法律家的素质提高与教育培训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法律家的培养应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人数的增长不宜过快,并应适当限制对法律需求的刺激,以使法律家的成长获得必需的时间准备。其次,应该明确,法律家素质的根本问题是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准和实践经验,当前除了法律家行为规范的具体化和行业自律之外,最重要的是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制度,使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能够在通过专业考试后经过至少两年的职业培训走上司法工作岗位,在这种培训中初步养成法律家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并在此后长期的时间积累中不断提高,而不是盲目发展学历教育,以学历和学位作为素质的第一标准。同时,必须避免在教育培训制度的设置上造成经济和人力资源的浪费。最后,应该根据我国法制的实际需要确立法律家的模式,包括价值理念、规模、行为方式、管理方式、产生和培养途径,以及评价标准等等,而这是需要经过反复论证和实践检验方可确立的,模式的确立既是当务之急,又最忌讳急功近利的决策,这也正是法律家问题的复杂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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