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的实现与法律家素质的提高

  第三,法律家的构成、行为方式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构成了不同法律体系的特殊样式及形式特征。尽管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存在着法律家集团,但它们并非是按照同样的模式和规律产生和活动的。相反,法律家的构成、行为方式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在世界各国如此千差万别,以至于比较法学家们通常把法律家作为区别不同法律样式的主观要素、将其作为划分法系的标准之一。无论是英美法中的法官、还是德国的法学教授,都可能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充当主角;无论是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学家,甚至是行政官员,都可能在不同的法制中起到特有的作用。换言之,法律家的存在及其行为方式和社会地位不仅具有一定的共性,更多地是具有个性和特殊性。因此,现代法制中法律家的要素较之作为“硬件”的制度建构,显得更为复杂,也最难以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最后,法律家是连接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和桥梁,影响着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作用。任何国家的法律家都不可能脱离该特定的社会环境,但法律家与社会及民众的联结方式及程度却可能大相径庭。在这方面,法律家的地位是微妙的、甚至常常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法律家应该真实反映并回应社会及民众的法律需求,但法律家又是以其积极活动塑造和决定法律样式的主体;法律的自治要求法律家与普通民众保持身份上的差别与距离,然而法律家的贵族化和独善其身的倨傲态度又成为社会批判的重点;反之,法律家与社会的过于密切的联系在赋予法律常识化的优点的同时,又很难保证法律家的专业化程度和与社会的独立性。同样,一个国家的法律家集团既可能在社会发展中与社会相对脱节、成为异化的国家机器的象征,也可能通过自身的作用对法制建设发挥的积极影响。由于法律家的活动直接决定着法与社会的适应程度,决定着法的权威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因此,法律家既是法制发展和改革的主观条件和动力,也是法制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内容。
  法律家的素质及法律家的培养
  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到今天,法律家的素质几乎成为决定其命运或走向的一个关键环节,对法律家素质的忧虑及提高其素质的呼声、制度建设乃至改革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不仅《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相继出台;而且在法律教育和培训方面也不断有重大的改革措施问世;与此同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举措也在不断加强。毋庸置疑,绝大多数制度和改革对于提高法律家素质都是至关重要、并可能是卓有成效的;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些基本问题需要探讨或商榷。其中包括法律家素质的内涵、标准,以及培养这些素质的条件和途径等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