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例如、陈旭.谈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模式.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3期:“我国自清末从欧陆引人讯问制审判模式.解放后又在总结解放区和根据地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引进了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审判模式。前苏联的审判模式基本上是从欧陆引进的。但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继续强化了职权主义作用.形成了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我国全盘接受了这种模式,尽管在1991年
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加重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但包括
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整个审判模式仍然是强职权主义的”。
3 例如小口彦太:“这种审判程序上的民主形式,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司法政策之上的,即.不是单纯以审判解决纠纷,而是在试图在审判的同时对大众进行革命思想、政策的宣传教育而使用的。因此.必须指出,在鼓励大众积极参加审判过程的反面.是实行极其严厉的共产党的控制”。小口彦太等著,中国法入门,三省堂、1991年、第101一102页。
4 如前注所引张希坡、福岛正夫的著述。此外。一些50—60年代研究中国法的外国学者和比较法学家都认为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与前苏联东欧的体制有许多重要的区别。王亚新博士则通过与西方民事审判模式的比较,对中国民事审判模式提出了非常有见地的意见。参见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1期。
5 马锡五(1898一1962年〕陕西省保安(今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革命,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任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陇东专区副专员、专员。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病逝。
6 均为民事案件,其中之一即为以后改编为评剧《刘巧儿》的封捧(棒)婚姻纠纷案,另两件为土地纠纷案。
7 见前引
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一辑)第55页。
8 有关资料参阅前引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中包括刑事行政案例各一件,以及当时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报道、经验总结等。
9 如调解的依法、自愿、非前置三原则,在当时各边区的调解条例中既已确立,并一直延用至今。
10 根据伯尔曼的观点,严格地说,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杜会主义法也属于西方法律传统。
11 伯尔曼:“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的施行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