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方面,当前,民事诉讼模式全面转换的时机和条件尚未成熟。即使导人某些现代西方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制度、原则和方法,可能也难以在现行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系统中发挥其原有的功能,甚至会导致双重的成本或风险34。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和审判方式的改革都处在一种两难的境地:引进一种新的模式的同时也必然引进其弊病;抛弃一种形成于本土的制度时往往也意味着背弃传统。而且,一旦作出决策就可能覆水难收。这种处境从当前的审判实务、法学研究和媒体的报道中都可以清楚地体味到35。 
  另一方面,即使决策层和法院本身全面转换民事诉讼模式的决心已定,真正实现这种形式上、制度上的转换也需要时间。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在一般民事纠纷发生时,不仅无法、也无须借助律师,而且也难以让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通过严格、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些纠纷。无论计划发展多大规模的律师队伍和法律援助机制,社会所能投入的资源总是有限的。需要指出的是,向西方现代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转变固然会带来一定社会效益,但也必然以牺牲一部分人的诉讼权益为代价,如果这种平衡点掌握不好或操之过急,就可能引起民众对司法机制的信任危机(例如近来社会各界对诉讼费的收取颇有微词)或法律规避。因此,为了兼顾不同的法律需求和利益,或许两种相互对立的民事诉讼模式可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并行;或许,通过二者相互作用可以形成一种兼收并蓄的新模式——未必都是优势、但亦无法保证不会是一部难以运行的官僚机器。 
  结语
  无论以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始的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最终命运如何,通过审视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我们都应该承认它的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即使总体的民事诉讼模式变革在制度上已成为必然趋势,通过简易程序和人民法庭的实际运作,这种传统的模式仍可能保持其特定的位置和意义——在中国走向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在农村和民间应留下它的一席之地;在法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它以及同其他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配合,满足多元化社会的特定法律需求;既可以用它来控制诉讼的泛滥和诉讼成本的无限攀升;亦可以用它来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法律文化的特有样式;甚至可以设想,随着当事人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法官的作用逐步为当事人的自主性所取代,最终直接向某种新型的模式过渡的可能性36。 
 
  注释 
  ( 本文曾发表于《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 
  1 有关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文献资料及研究详见:张希坡著,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81年:杨永华、方克勤著,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张希坡主编,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法律出版杜,1994年;(日)福岛正夫著.中国的裁判.东洋经济新报,1957年;(日)宫坂宏.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原则和人权保障.载专修法学论集第55、56号(1992年〕;以及拙著,中国审判制度及其理念的研究(第二部)载名古屋大学法政论集第167、168号(1992年)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