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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与当时国民政府的司法机关及其审判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亦暴露出国民政府的法制近代化路线存在的几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当时国民政府的司法腐败、以及由于民事诉讼的高费用和程序的复杂性造成的司法不平等日益严重,已经与民众的司法需求形成尖锐的矛盾19,而民间纠纷久拖不决则会加剧社会的不安定,导致国家司法机能的衰退。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带来的司法廉洁和司法便利之风一扫旧司法黑暗、陈腐的形象,使人耳目一新,甚至受到国民党统治区法学家的赞扬20。 
  其次,国民政府的司法机关及诉讼程序没有解决近现代法制的本土化、特别是近现代法制与广大农村的社会现实的矛盾,不仅司法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解决纠纷的机能,实体法的许多基本制度和原则(例如所有权制度和婚姻制度)也无法真正实行,以致法律很大程度停留在书面,国家的权力在许多地域为各种宗族、家族和地方势力牵制和抵消,其统治并未真正有效地实现21。而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其特有的便利低廉和地方化方式,不仅能高效、灵活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及农村社会底层,并藉此将法制推广至每一个角落。这也正是建国初期婚姻法贯彻时实行法制宣传与司法活动相结合。最终较彻底地动摇了传统的家族制度的原因所在22。 
  正因为如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当时受到民众的欢迎,而且自然而然地被作为成功的经验带人了新中国。 
  三、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当代中国民事诉讼模式
  实际上,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公布之前,中国并非一直没有民事诉讼制度或诉讼程序,而只是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而已。如果认真查阅一下建国以来的有关文献,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当代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轨迹。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23,到50至70年代最高法院关于审判方式的经验总结24,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都是在当时政治背景下,总结社会中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及审判的经验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如果剔除那些政治性的时代用语,其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两便: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等)是贯彻始终的25。 
  当前,尽管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改革已持续了一个时期,但在今天中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仍然可以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所确立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实际存在。一方面,在大都市的经济案件、特别是涉外案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色已经或正在被正规的庭审和举证、质证的程序所取代;另一方面,在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中(婚姻、继承、抚养、债务纠纷等),特别是在农村的人民法庭和简易程序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所确立的民事诉讼模式仍然是最常用、也是最理想的民事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方式。这一点可以在《人民法院报》大量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报道中得到证实。前一个时期在全国各电视台普遍播放的电视剧《四人办案组》26,可以说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期的再版,所不同只是其运作的时代背景。其特征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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