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行政决定司法执行的程序
这是教材中未提及但由司法解释予以详细规定的重要程序,见司法解释第86条至第95条
申请
(1) 申请人: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
(2) 申请执行发生的主要事实前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申请执行发生的主要法律前提: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申请执行必须符合的条件:司法解释第86条(七项)、第88条(行政主体申请执行的期限:180天内)、第90条第2款(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行政主体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
程序
(1) 财产保全: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时应提供财产担保。
(2) 诉讼停止执行:见司法解释第94条。例外情形是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因此,《
行政诉讼法》第
44条规定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主要针对的是行政主体自己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强制执行权的情况。
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似乎有了制定法上的体现,即即便当事人超逾法定诉讼期限,也就是超逾了使可撤销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定期限,司法机关也可以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述情形而不予执行,亦即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
二、主要知识点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行政诉讼管辖规则
3. 原告、被告、第三人
4.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尤其是举证责任部分)
5. 起诉条件和法院受理需要考虑的因素
6. 撤诉和缺席判决
7.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8. 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及各自适用的条件
9.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10.行政决定司法执行的程序
三、思考判断题
1.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得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既不能作为原告,也不能作为第三人。
3. 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可以变更。
4.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6.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7.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8. 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对行政赔偿诉讼的调解。
第五编 行政赔偿
一、 本编主要内容
1.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概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理论基础;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于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而且又发生在他们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所以,这是一个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对于行政赔偿,需要通过理解其他相关或相近概念来清楚把握其涵义。这些相关或相近概念包括:国家赔偿、行政补偿、民事赔偿、司法赔偿、行政追偿。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都存在许多不同的学说。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世界范围内看,有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我国采取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
2条)。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主体;职务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侵权行为范围;侵权损害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这一范畴解决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哪些侵权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哪些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但有更为狭义的理解,即行政赔偿范围仅就侵权行为的可赔偿性而言。
侵权行为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生命健康权,主要有三种情形)、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摊派及其他)、不予赔偿的行为(个人行为、自己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人事管理行为、复议终局行为的讨论。
侵权损害范围:物质损害(直接损害);精神损害不予物质赔偿
3.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就是那些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公民作为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后的资格转移仅限于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而在破产程序中的法人、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注销的法人,都依然享有资格。
义务机关必然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具体各种情形参见《
国家赔偿法》第
7、
8条。
4.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赔偿方式;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非行政赔偿的方式,而是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一些方式。
行政赔偿计算标准因侵犯对象、损害程度而异,具体见《
国家赔偿法》第26~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