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诉讼程序: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期间、送达
本章是对行政诉讼基本程序规则的介绍,从章节安排看,这里的基本程序规则主要关涉的是行政诉讼的各个步骤、环节。尽管《
行政诉讼法》本身对程序规则规定得比较粗糙,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适当的填空补缺的角色。
在“起诉和受理”方面,注意《
行政诉讼法》第
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起诉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即便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不一定会受理。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参见司法解释第44条。
在“一审程序”方面,注意共同诉讼、撤诉和缺席判决的各种情形。参见《
行政诉讼法》第
26条、第
48条、第
51条;司法解释第
49条。共同诉讼有必要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之分,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的关系;撤诉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同意;缺席判决不仅仅针对被告,也针对原告。
在“二审程序”方面,注意二审裁判的种类及其所针对的具体情形。
在“审判监督程序”方面,注意再审程序的提起(司法解释第72、73、74、75条)、再审程序的适用程序(司法解释第76、77条)、再审程序的裁判(可直接改判、指令受理、指令审理,也可发回重审:见司法解释第78、79、80条)
在“诉讼中止、终结方面”,注意诉讼中止、终结的情形。中止包括等待适格诉讼当事人、等待规范解释、等待其他案件结果;终结主要指原告一方出现空缺状态(见司法解释第52条)。
7.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概述;法律依据;参照规章;规则冲突解决规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这一范畴在行政法学上有特定含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适用哪些法律文件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键要理解:“适用法律法规”与“参照规章”的意义;参考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义;法律规范冲突规则(高位阶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法律规范;新法优于旧法,但新法不溯及既往;特别法由于一般法;同级规范冲突,送请解释)。
8.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判决;裁定;决定
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及各自适用的条件。其中,关于维持判决,见《
行政诉讼法》第
54条第1项;关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见司法解释第
56条;关于确认判决,见司法解释第
57、
58条;关于撤销判决,见《
行政诉讼法》第
54条第2项;关于变更判决,见《
行政诉讼法》第
54条第4项、司法解释第
55条;关于履行判决,见《
行政诉讼法》第
54条第3项、司法解释第
60条第2款。另外,尤其注意撤销判决的效力,见司法解释第53、54条。
二审判决的形式只有两种:维持原判和改判。
裁定适用的情形,见司法解释第63条,及相关条款。能够提起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注意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和管辖异议。
决定是一种当即发生效力的司法行为,可以请求复议,但不能通过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
9.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述;当事人;审理与裁判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有关的民事案件。因此,只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有关时,才会产生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并且,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够成立还要取决于行政诉讼本身是否能够成立,若行政诉讼本身不能成立,就无所谓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而行政赔偿诉讼并非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一种合并审理,一般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中:第一,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有行政管理的内容,而且具有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内容。并且,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决定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的。此时,或者行政相对人不服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可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决定中关于民事赔偿的部分,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要求提高民事赔偿的数额或改变赔偿方式;第二,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的,争议一方或双方不服行政裁决,同时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之间民事争议的。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见司法解释第61条。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裁判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两种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审理时应该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若民事争议部分过于复杂,不宜与行政诉讼部分一并裁判时,可首先对行政诉讼部分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