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附带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
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和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起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则分别情形处理:
A.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主要知识点
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2.行政行为的效力
3.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4. 行政立法的主体
5.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的分类
6.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7. 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这些概念的理解
8.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和程序
9.行政强制的种类
10.对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概念的理解
1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2.
行政复议法的规则
三、 思考判断题
1. 行政法学上,把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其行政行为的要求称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2. 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
3.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机关只有国务院。
4. 税务机关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处以交纳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5.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双方行政行为。
6. 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处罚,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7. 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
第四编 行政诉讼
一、 本编主要内容
1.
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与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本章第一节“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皆无重要内容,第三节把握“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基本框架;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涉及权力分立与制约的政治架构原则,也涉及人权保障的政治伦理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是对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进行界定。所以,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哪些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哪些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甚至包括对可诉的非行政行为的认识。
3.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在级别管辖问题上,着重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地域管辖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为标准,特殊地域管辖涉及不动产、限制人身自由、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三个方面;人民法院裁定的管辖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情况。
4.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这一范畴是从诉讼双方主体的角度去界定的,并不包容法院、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明确原告、被告及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对于解决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理清争议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厘定责任主体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原告、被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参加人范畴中具有更为凸显的地位,而且,新的司法解释在列举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方面都有较大变动,需要引起注意。在原告、被告资格问题上,存在原告、被告资格的一般认定和原告、被告资格转移两种情形,进而又有低一层次的分类情形;第三人可以主要确定为两类:一类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既可以申请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一类是应当被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主体,这就突破了原来关于“行政主体能否成为第三人”的争论,也在无形中扩大了《
行政诉讼法》第
27条中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含义。
5.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举证责任;证据规则
在我国法院庭审模式改革的背景下,证据规则的完善是极为重要的,可惜在三大诉讼领域都存在缺乏证据规则的困境。不过,相信在司法日益受到重视、司法作用渐趋拓宽、司法改革稳步深入的同时,证据规则将不断得到丰富。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了解的证据规则包括:(1)举证责任规则: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告也需要对相应争议问题负担举证责任;(2)被告收集、补充证据规则: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符合司法解释第28条情形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3)法院调取证据规则:符合司法解释第29条情形的,法院才可以主动调取证据;(4)法院采信证据规则:见司法解释第30、31条。(5)法院保全证据规则:见《
行政诉讼法》第
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