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复议的范围决定的是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功能的界限,以通俗话语言之,即哪些行政争议有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接受行政复议。与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设计一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通过描述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与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两个范畴来加以确定的。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计一样,从监督行政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更为理想的立法模式是排除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但是,鉴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中国发展之特殊性,描述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既便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掌握,也便于行政相对人了解自己提请复议的具体权益。就此而言,描述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并不意味着该描述是穷尽的,这可以从描述采取了列举与概括并举的模式看出。
另外,申请对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复议审查,是
行政复议法不同于
行政复议条例之处。对规范性文件的复议审查并不一定限于依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在复议过程中依职权作出。
(4)行政复议的管辖可以以例图的形式予以讲解。
(5) 对行政复议参加人的理解与对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理解类似。
(6) 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
时效:60日内;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请求相互排斥: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必须前置于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复议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法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时效、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
书面或口头申请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但又不属于该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5日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那么,无论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作出受理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必须前置于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申请受理后,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审理
(书面审)书面审查原则,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情况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答复)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的阅卷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禁止被申请人事后收集证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复议申请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依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依职权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复议决定;
决定种类:
A.维持决定,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B.限期履行决定,针对的情形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C.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D.在作出撤销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期限:
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