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种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实施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都有所不同,立法机关的监督内容是违法性问题,主要方式是撤销;行政机关的监督内容有违法性问题和适当性问题,主要方式有撤销和改变;司法机关的监督内容是违法性问题,主要方式是不适用,且提出司法建议。
(5)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领域较为常见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从相对意义而言,行政机关执法更多地是直接依据规范性文件,尽管规范性文件的大量内容是对上阶位法律规范的重复。
主要讲解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P173-174)。
3. 行政处理——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1)行政处理可以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其争论多在学界,且法律理论与实践意义甚微,从某种角度上刻薄地说,反映了某些学者在抄袭台湾、日本行政法概念的基础上难以割舍的情结。
教材中所述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征(P179-180),完全可以从字面上予以理解。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而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权益的行为。之所以有法律的一般禁止,是出于对资源有效配置、资源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这就是行政许可可能发挥积极作用之处。但由于行政许可意味着政府对人们活动的直接干预,其消极作用也就源于此。
行政许可:应相对方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相对方某种活动资格或某种行为权利(一般禁止的解禁)(P182);‚作用:从直接管制向间接管制、公益维护、个别利益的保障;ƒ可能的弊端:毕竟是一种管制,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的隐性干预;可能造成垄断;资源配置权掌握的政府手中,有腐败的潜在可能。
(3)行政给付在有行政之时就已存在,并且,在观念层面上都将其视为政府的某种恩赐。当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使行政给付的种类大量增加,覆盖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由此也引发观念上的一种变化,即它是行政给付相对人所应当获得的权利。对我国行政给付种类的了解,可以明确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都是可以获得行政诉讼保障的合法权益。当然,正是由于行政给付反映当代社会对人道行政的一种需求,所以,它是政府基于人道的考虑而对资源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并非完全符合善的要求,因为它在一些国家已经引起人们基于另一种善的怀疑:即没有工作的人可以从那些辛苦工作的人所交纳的税金中获得生活必需,是否符合道德?
行政给付: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赋予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P189);‚国家承担市场经济规则无法解决的问题:物质帮助职能;ƒ并非“恩赐”,而是权利。
(4)行政奖励可以说是另一种政府给予的给付,不过,不同于行政给付范畴的是其基础在于政府鼓励人们的某种行为。它可能同样涉及从恩赐到权利的观念转变,它可能同样涉及政府实施行政奖励的正当性问题:即政府能够对哪些行为进行奖励?能够包括对见义勇为这样的道德行为予以奖励吗?
行政奖励: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不是一种“恩赐”,是一种权利。
(5)行政确认在行政管理领域非常多见,它是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的权威认定,具有公示效力。当今经常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是:民事纠纷中若涉及当事人对某个行政确认的异议,当事人是必须先经过行政诉讼否认该行政确认的效力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还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该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关系和事实,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行政确认既可以独立地存在,也往往成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这时行政确认被后者所吸收。
(6)行政裁决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与行政立法相似,其也突破了传统的分权学说。同样,它的正当性理由也在于现实的需要与分权理论的修正。现实提出的挑战主要有: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相对人之间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权利及时得到保障的需要(及时的正义);法院的无能——程序和专业。行政裁决概念在教材中反映的是学者对某种行政行为模式的认识,其并非完全与法律上的概念相对应,因为有些法律在用裁决一词时并非指向准司法行为。在我国,行政裁决主要包括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三种纠纷可能是在一个案件中纠连在一起。目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缺陷就在于缺乏体现准司法的程序规则。
行政裁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特定主体、特定对象、特定权能、特定程序;ƒ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区别。
4.行政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1)行政规划是政府干预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一种现代行政管理手段,已经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但不同于早期计划经济时代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具体性的行政规划,现在的行政规划更多地是宏观层面上的、非强制性的和间接性的。正是由于这些特点,行政规划现在还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因为行政规划的存在就是希望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其对现实的把握和对未来的预测,给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设想,若过于从实体法上给予严格限制,将扼制行政规划应有之功能。但是,由于行政规划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有的也有规制私人行为的作用(无论是直接规制还是间接规制),所以,为了能够使行政规划更为科学、公正,也为了使行政规划制作出来以后,能够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合作,有必要从程序上增加行政相对人参与机制。行政规划不同于行政立法,它一般不直接设定法律上的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
(2)行政命令按照通俗意义,泛指政府的一切决定或措施,而教材所探讨之行政命令具有特定涵义,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体意思表示或具体指令,有“令”和“禁令”两种。(P213)特别常见的一种行政命令就是交通指挥,由于这种行政行为难以归属于哪一类,故特用行政命令一词之狭义指称之。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有区别的。
(3)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主要有税和费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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