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两性关系和女权主义法学

  问:我个人认为,男女差异的意义,不仅限于生育,还包括思维方式和社会角色等。那么,社会学承认男女差异的界限在哪里?这种承认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对女性地位的规定?我想,即使法律规定得非常详细,在晚上12点后独自外出时,男性担心的东西与女性担心的还是不一样。就目前您的研究来看,您有何体会?
  陈:我想,马老师会给您一个圆满答案的。
  马:找到这个界限的确很难;是学术问题与个人体验的结合。我还是向大家推荐几本关于女性问题的丛书吧,一是我编著的《婚姻法修改论知》,你的观点在那里既会有知音,又会有对手。
  陈:女性主义流派很多,不是每一派都认为女性取悦男性是应遭贬斥的。但是,你不可能取悦所有人;只有先有独立的自我,才可以去取悦对方。我们常常忘了自我的需求是什么,相反,总是根据别人的需求来安排自我行为。为什么有的人会取悦别人?是生物层面的原因,还是有社会建构的一面?整个人类的两性关系其实正被开始思考和研究,它需要男性的参与。女性主义者也要研究男性与男性的关系;这种关系对女性的评价态度会影响到个别男性与女性的关系。
  问:在您的个人生活中,您理想中的两性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若没有实现,可以谈谈让您不满意的地方吗?
  陈:不满的地方太多了,满意的也不少。作为女性,我要承担传统女性的角色,还有做好我的职业,负担自然更重,或者在某种意义上,要比男性的更多。这些负担有的来自我本身的局限,有些来自社会体制。对于前者,我自己努力设法突破;对于后者,我想办法结识一些同道者,力求共同突破。我是在德国求学期间生的孩子,从教11年来当然有许多可抱怨的,可是从另一角度看,我的先生作为一个在父权文化下长大的男性,他愿意尝试着与我沟通、协调,共同突破困境。我不希望未来的女性,包括我的女儿,再走一条与我同样的路;我也相信,大家只要共同努力,可能会产生一个比较有趣、自由、平等的社会。
  贺:陈教师不仅用她的学识,还用她的风范为女权主义法学的希望做了最好的阐述。另一个乐观来自于大陆许多法学院中女性比例居高不下,这可能有助于有效地改变法律的话语、腔调,使之更加女性化。
  陈:对后一点我表示怀疑。因为在目前父权文化下,如果没有反主流的能力,女性可能会成为维护这个文化体系的力量,不会因为她能成为一个有权力的人,就更能反主流。因为,女性主义法学最有吸引力的地方,在于它不会因为你比较年轻、没有资历,就会让您没有影响力或发挥不了能力。情况可能正好相反;因为年轻,所以没有任何包袱。
  贺:好,衷心感谢大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