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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和女权主义法学

  马:婚内强奸是女性主义法学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其他一些国家对同居义务有豁免的规定,比如说不洁净,一方生理状况不适于性行为等;但中国缺少这种规定。至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贺:如果按女性主义法学的立场,应该是“丈夫或妻子”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吧?(大笑)
  马:过去,对强奸定罪的依据,是因为它侵犯了女人所隶属的男性--丈夫或父亲的积极权益;后来,依据又变成“强奸妨害社会风化”。这样一来,婚内强奸因为与社会风化无关而变得“无罪”了。女性主义法学要求为婚内强奸定罪;首先,强奸所侵犯的利益,除社会秩序外,更重要的是性权利和尊严,因此,婚内婚外的强制性性行为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还有,把强奸既遂与未遂相区分,并且做出量刑不同的规定也是不合理的,无论是否既遂,都是对性尊严的侵害,对心理的侵害也是一样的。
  陈:1995年英国判例改变了传统观点,认为婚内强奸罪是成立的,但不是每一个国家都有这样的观点,这取决于双方是否互负同居义务。德国法律认为同居不是义务,因为不可能强制双方发生性行为;双方分居,只能离婚。东方国家中无性婚姻的比例很高,若规定分居成为离婚理由,那么后果是很严重的。去年台湾《刑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是把“强暴罪”从“妨害风化罪”一章移到“妨害性事权”一章,这一位置上的变动实质是宣示了,在我看来,婚内强奸问题在台湾已被解决:只要妨害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当然就要受法律制裁。
  现在回答刚才的那个提问“国家介入两性关系的程度是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因此,我选择“平等与自由”作为回答的思考点。“人的权利能力不被抛弃”,这个原则是国家介入的程度。现在这样讲是比较抽象的,要在具体的案件中仔细衡量,每隔几年用实践来检验立法;目前我不敢说这个介入的界限会在什么地方,因为现实中的情况是复杂的。我同意男性也可能成为性侵犯的受害人;但发现他们好象对现状挺满意的,因为他们从未要求改变法律。在符合宪政的立场中思考两性关系,其实质是男女都有机会发展自我,这充满了趣味、挑战和和谐。有的同学说,自从有了女权主义这一观点后,两性关系就再也不和谐了。但是,要达到和谐,肯定要通过斗争;我们必须放弃男性中心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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