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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案的法律思考(较早的评论)

  根据媒体报道,南德集团已经将信用证项下的3900万美元的款项还给了开证行。另外,在1997年,开证行曾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开证申请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开证保证人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和南德集团。但是不知什么原因诉讼似乎不了了之。当然牟其中案有无还款意图最终要由庭审证据来决定。另外国内最终用户由于市场行情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化而导致无法归还代理进口企业代垫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因此就推定最终用户没有还款意图,在商业实务上和法律上就更是站不住脚。
  三、牟其中案是信用证刑事诈骗还是信用证民事欺诈
  本人在工商时报新周刊11月10日的文章提到要将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进行区分,但是有反对的观点说该区分属于“理论界的争论”。笔者需要提醒的是,这一“理论界的争论”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和信用证业务的人却不单单是一个理论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所有从事国际贸易实务的、天天和信用证打交道的企业和人员,将面临严厉的罚款或无期徒刑一级的刑事监禁。这可是一个关乎身家性命的实实在在的严重问题,具有无法逃避的实实在在的“指导意义”。
  首先,法律上规定的信用证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而欺诈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关于信用证诈骗,新《刑法》第195条说的十分明白,无庸赘述。关于民事欺诈,见《民法》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第三款和第四款:“(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作出上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因行为无效而取得的财产,有义务返还,如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进行赔偿。因此,就法律条文规定而言,诈骗和欺诈的区分是十分清楚的。
  其次,国内已公布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权威判例将信用证诈骗和信用证欺诈做了清楚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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