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实现司法公正的几点思考

  4、 进一步严格回避制度,法院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避免法官之间相互交往。
  回避是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为了有效地保障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诉讼,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增强司法机关就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极其它决定的权威性,防止办案人员因沾亲带故,对诉讼活动先入为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作出不公正的处理,我国的诉讼法都相应地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使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但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只是针对本案件而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法官独立利益的形成也产生了一种对法官群体内部的拘束力,即法官自律。司法被看作正义的符号,因此司法裁断者法官常常被看作正义的化身。然而“目前的强调‘司法公正’的倾向表面看来是一个重视法治的标志,但是在这种法治中隐含的仍然是德治的习惯性思维方式。”法官素质主要应指其专业素质,而不应把这种素质过于道德化。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一种“清官情结”,期望好人政府。实际上,“清廉人原是最令人佩服的,只有一个脾气不大好,他总觉得天下人都是小人,只他一个是君子。这个念头最害事的,把天下大事不知害了多少。”人性是不可靠的,良好的制度恰恰是看到人性弱点的制度并用制度设计加以限制。我们的传统统治者恰恰看到了这一点,他们总是提防官员各种可能僭越的行为,用“量刑的机械化、法律的细则化、当事人的翻案权及上级机关的复审权”来限制司法者的恣意,而这一切都服务于最高统治者。但另一方面,统治者从来不忘教化人民,用正统与道统的结合来树立道德楷模。然而这种道德楷模太少了,时至今日包拯仍被视为典型的清官,有关包拯的文学、影视作品颇多。今天随着具有民主合法性的政府的建立,对司法者恣意的限制应倾向于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既然如此,我国的诉讼法除了已有的回避规定外,还应对间接关系作出规定。如与司法人员有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的;与自己的亲属有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的;与自己的朋友、同学、同事、邻里有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的;与曾经共事、来往过的;等等。另外,对回避的程序也需完善,如不服本院决定的,应有相应的保障性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