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司法审查
当林务局拒绝适用环境论者的主张时,环境论者则诉诸司法审查。在解决科学和技术争议过程中,法院能否扮演一个有意义的角色,这是在行政法上一个有相当争议的问题。以下记述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关此审查引发的争议,以及争议如何与地方法院的司法意见相关联。本部分的结论是,在科学和技术争议的适当解决方面,法院扮演的是一个重要的但是有局限的角色。
4.1 理性关联
在国家农场案(State Farm)中,最高法院要求行政机关:[48]
检视相关资料,并为[一个]行为给出令人满意的清楚解释,这包括“在查明事实与所作选择之间的理性关联”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建立这样必要的理性关联,它的行为就是“恣意和反复无常的”。[49]然而通常法院会将一个规则发还(remand)给行政机关,而不是宣告规则无效。因为它认识到如果再给一次机会,行政机关也许可以提供充分的理由。
4.2 论争
国家农场案看上去认可的是严格审查(hard look review)基准。[50]Leventhal 法官造了这个新词,认为行政机关有对证据和可行政策选择进行“严格审查”的义务。[51]已经确定这样的审查是规则制定变得迟缓的一个主要原因。[52]问题在于这样的审查形式使得只要行政机关的结论与证据有“某种”(some)偏差,哪怕偏差是不重要的,法院也可将规则发还行政机关。[53]大多行政机关成为了这类司法行为的承受者,而行为的内容则是不确定的。[54]然而,政府的法律人必须要考虑严苛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因此他们会力求将因机关没能回应一个评论,忽略一个管制替代措施,或犯其他错误而导致法院将规则发还的几率降到最少。不足为奇的,这样对细致末节的详查相当程度上延缓了规则制定程序。[55]
严格审查基准能帮助确保行政机关的决定符合最低理性程度的要求,但这样的审查也使得法院要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作出预测。出于这个理由,法院将使用有点类似“通过-不通过”(pass-fail)的检测。根据这一隐喻,法官见解与行政机关结论不同,这并不构成检测不通过的理由。只有当分析中有无可辩解的分歧,有明显错误的引证,或者有智识上的欺诈证据时,法官才将行政机关行为发还。[56]
4.3 适用
在确夸美光森林案中,地方法院做出了这样的结论: [57]
林务局并没有恣意或反复无常的行事,它对生物多样性的分析并没有背离原告提出的生物保护原则。
法院的审查阐明了严格审查的优缺点,如你可以回想起的,林务局为它的计划所声辨的基础就在于,环境论者的科学证据不是结论性的。特别的,林务局将研究结果打了折扣,因为认为所研究的生态环境并不同于确夸美光森林。[58]然而环境论者提交了作为实证性证据的专家意见,表明这些研究确实揭示了需要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来保护确夸美光森林的生物多样性。[59]在何种背景下林务局对这份意见置之不理,对此地方法院的意见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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