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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管制机构中的技术争议

  环境论者适用的是不同的科学前提。他们认为生物的生活环境面积越大,面对灾害的侵扰,物种幸存下来的可能性就越大。[8]基于此以及类似的背景,[9]他们主张林务局应建立两个“多样性保护区”(Diversity Maintenance Areas,简称Dams) ,每个保护区都包括至少5万亩的未开发林地。[10]
  2.2 科学和政策
  与许多管制争议相似,林务局与环境论者间的分歧不完全是一场科学争论。问题在于生态学的文献能在多大程度上迫出多样性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好途径的结论。为此林务局必须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中最后一个更多涉及的是政策问题,而非科学问题。
  首先,林务局不得不来判定环境论者援引的研究成果是否有效,这是要求科学训练和体验的一个“科学”问题。[11]它不情愿的承认原告的主张是基于“合理的生态理论”(sound ecological theory)之上。[12]
  第二,林务局不得不来判定,从研究成果中能否推断出,必须用多样性保护区来实现对确夸美光森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这还是一个“科学”问题。必须要有能力对该科学假说有效性加以评判,外行对此是无从评判的。[13]林务局对环境论者援引的研究成果打了折扣,因为他们认为研究成果所研究的生态环境实质上迥异于确夸美光森林。[14]但环境论者提交了专家意见作为实质性证据,证明这些研究支持了建立多样性保护区的必要性。[15]如一名专家所解释的:[16]
  这些天来,支持更大的保护区就如同对母亲身份[motherhood]的支持一样,生态学者和生物地理学者中压倒性的共识是“越大越好”。
  林务局对此专家证词的回应则更是可圈可点。林务局局长解释道:[17]
  除非有无可置疑性的、经验性的证据表明这些关于陆地生态系统的结论、假说或者预言是无懈可击的,最恰当的是承认[这样的推断]是未经检验的理论。
  但这对于林务局自身论断的科学前提也成立,它也缺乏无可置疑的证据,来证明保持生活环境的多样化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佳途径。实际上,没有哪个机关有等到有无可置疑的科学证据才采取行动的奢侈习惯。
  作为最后一个问题,林务局面对的是一个政策问题。它的行为是基于一个科学前提,而环境论者是基于另一个前提。显然,有的证据会同时支持两个前提。当专家对科学问题各持己见时,管制机构必须决定根据制定法的委任,哪个是更适合的。这个问题不是一个科学问题,因为科学训练并无助于它的解决。这时需要登场亮相的是法律和政策制定的专长。[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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