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动态的角度来说,法制建设指的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整个法律制度的运转过程。首先,经济法的宗旨对于经济法立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宗旨实际上就不会有立法的动机,当然也就不会有立法的活动。经济法宗旨的形成是经济法立法的前提,否则,连经济法的宗旨都不明确,如何进行经济法的立法?即使立了法,也一定不会是成功的立法。其次,对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执法和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立法目的,即立法宗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又可统称为广义的经济法的适用,而法律适用无非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社会生活当中,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法律的解释,而法律解释的最高原则就是符合法律的宗旨与目的。目的解释本身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宗旨还可以弥补法律中的一些缺陷与漏洞,缓解法律的不周延性、相对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复杂性的矛盾,从而能够使执法和司法更加符合立法的目的。经济法的宗旨对于经济法的守法也是十分重要的,普通的公民不可能详细了解经济法每一个条文的具体内容,因此,有时难免会在无意中违反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的宗旨可以使普通公民把握经济法的精髓,从而可以用经济法的宗旨来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来说,符合经济法宗旨的行为都是经济法所允许的行为,而违背经济法宗旨的行为则是经济法所禁止的行为。
三、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与方法
(一)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
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就是在研究经济法宗旨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之所以要探讨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是因为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对于确立经济法的宗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学者们对经济法宗旨的表述之所以会各不相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同的学者在研究经济法宗旨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准则不同,即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前提不同,因此,其结论各异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为了能在同一个理论前提下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问题,有必要首先探讨一下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
研究经济法的宗旨首先要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的原则。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就必须揭示经济法这一事物的特殊的宗旨,而不能把法的一般宗旨作为经济法的宗旨,也不能把经济法与其相临部门法的共同宗旨作为经济法的宗旨。当然,把法的一般宗旨说成是经济法的宗旨,或把某些部门法群的宗旨说成经济法的宗旨也不能说不对,但这就使得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失去了其独立的价值,也使得研究这一问题没有了现实意义。
其次,研究经济法的宗旨要遵循主观性与客观性、实然与应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的宗旨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因此,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同样要遵循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的原则。那种把经济法的宗旨视为纯主观的东西,或把经济法的宗旨视为纯客观的东西,都是片面的。同样,那种纯粹从实然的角度出发去探寻经济法的宗旨而不顾及应然,或纯粹从应然的角度出发去探寻经济法的宗旨而不顾及实然的方法也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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