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一般认为,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重要的标准,其实,法律的宗旨是划分法律部门更为根本、更具决定意义的标准。因为,调整对象只回答了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而并没有回答如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问题,而后者才是更重要的。因此,从更根本的角度来说,法律的宗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决定因素。关于这一点,从中外学者给经济法下定义的方式中,就足可见经济法宗旨对于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作用,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 在国内学者的论述中,也有许多是以经济法的宗旨来阐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如“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根据史际春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应该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史教授提出了新的法律部门的定义模式:“给部门法下定义就是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由此,有学者认为:“确定经济法的任务或者说经济法的目的就成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存在了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特定目的和任务,经济法才有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此可见经济法宗旨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二)对经济法制建设的意义
经济法的宗旨对于经济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制建设有静态和动态两种含义。从静态的角度来说,法制建设指的是法律和制度的建设。为了建立一个和谐、统一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就必须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目的追求,这一总的目的追求就是经济法的宗旨。明确的经济法宗旨可以保证整个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避免各个法律部门、各部单行法律、法规的矛盾与冲突。明确的宗旨可以保证整个经济法法律体系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避免各法律部门简单拼凑和杂乱无章等现象。明确的宗旨可以使各项立法及各项制度的建设更有针对性,目标更明确,从而可以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解决现实问题。经济法的宗旨还是检验各项法律制度的价值性、科学性的最高标准,能较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的法律制度就是成功的法律制度,是有价值的法律制度,是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法律制度,反之,就是失败的法律制度,就是没有价值、不科学、不合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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