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有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诉讼管辖权问题。对于电子合同纠纷来说,管辖权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合同履行地的判定。以普通货物为标的物的电子合同的履行地与非电子合同的履行地没什么区别,而在网上履行的数字化产品交易合同以及在线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就不好确定了。此外,国际电子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还涉及合同签订地的认定问题,而电子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则涉及票据支付地的认定问题。2.网上仲裁问题。为了克服诉讼与传统仲裁所固有的程序繁琐、不够方便快捷以及费用过高等缺点,商务界推出了网上仲裁这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模式。据统计,目前国际上已有20多个提供网上仲裁服务的网站。[24] 那么,这些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他们所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成为执行依据?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做出回答。3.冲突法问题。由于网上交易有很多是国际性的交易,所以,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经常要碰到冲突法问题——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准据法?这个问题的解决同样取决于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签订地、电子票据的出票地、付款地、电子提单的签发地等联结点的确定。因此,电子商务的冲突法问题与案件管辖权问题有内在关联性。
以上所列举的七个问题模块形成了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基本结构。当然,正如前述,这个结构并非固定的而是开放性的可能目前已经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未被包括进去,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新的问题将会不断涌现出来,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结构也要相应地加以调整。
结 语
在许多国家纷纷制定电子商务法之时,我国的立法机关却按兵不动。这一方面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与我国在电子商务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存在滞后性有关。我们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理论研究大都只停留在对国外电子商务法进行介绍的阶段,很少发现有人能够根据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自主的系统的理论研究。正如笔者在引言中所提到的那样,这种研究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来说是必需的。有鉴于此,笔者撰写了此文。笔者在本文中并没有对电子商务的各个法律具体问题进行探索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笔者只是尝试将法律模型论的方法引入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之中。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技术性及其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电子商务法律模型是一项具有相当高的技术含量的庞大的工程。这项工程决非笔者一人之力所能完成,笔者希望能与熟悉电子商务技术且对该课题有兴趣的同行进行共同研究,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尽绵薄之力。
注释:
[1] 包晓闻、张海堂:《电子商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2] [[日]北川善太郎:《中国的
合同法与模范
合同法》,载《国外法学》1987年第3期、 第4期。
[3] [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282页以下。
[4]同上。
[5]关于来栖三郎的法律拟制论,主要存在于《模型与拟制——为“法的拟制论” 所准备的学习笔记》、《文学中的虚构与真实——续为“法的拟制论” 所准备的学习笔记》、《作为虚构的神》以及《作为拟制的社会契约》等几篇论文中。笔者目前缺少这些原始资料,所以只能通过阅读段匡先生所著的《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一文获得大概的了解。该文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5卷,第338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