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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模型论纲

  其次,提出电子商务法律模型概念的现实意义。如前所述,法律模型是一种理想型的法律要素体系。构筑法律模型的目的在于围绕某一个或某一类法律问题设计法律要素,这些法律要素可以为立法或司法提供参考。这一点对于那些现有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新问题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比如,电子商务所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现有的法律制度难以解决,立法者又无法立即制定出相应的新法律规范加以解决,因为这些法律问题具有比较浓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色彩,在正式立法之前,需要各方面的专家进行长时间的共同研讨,其中有些问题已经超出了现代法的框架,对于这样的问题,更是需要较长时间的理论准备,不能轻率采取立法措施。即使立法者已经制定出有关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仍然会不断地产生新问题。在电子商务时代,立法永远是滞后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界必须走在立法者前面,在正式立法之前,针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进行跨专业、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构筑一个电子商务法律模型,设计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要素,作为立法的参考,这样将有助于加快立法的步伐。在这方面,美国人给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在国会制定正式的电子商务法之前,美国的一些非官方机构就已经开始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共同研究,制定电子商务规则。比如美国律师协会(ABA)在1996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指南》,[10] 该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事实上却对美国电子商务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很多术语和原则被立法者所采纳。我国法学界目前也有部分学者正准备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一个《电子商务示范法》,作为一个法律范本供立法者参考,这种尝试值得提倡。在这里应该强调的是,笔者在本文所提出的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并非一种逻辑严密且具有正规格式的法律范本,只是一种比较松散的理论形态的法律要素体系。
    二、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筑师在设计一个建筑物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设计商厦要遵循方便人流走向原则、迎合顾客心理原则以及富有时代气息原则等。同样的道理,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也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原则包括系统化原则、开放性原则以及协调性原则,以下分别阐述之。
  (一) 系统化原则
  系统化原则指的是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应当围绕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解决该问题所需要的各种法律要素。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在研究方法上要使用系统的综合的方法;其二,在研究成果上,所设计出来的各法律要素要构成一个系统,有助于全面、彻底地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首先,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应当以系统化的、综合性的研究为基础。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是典型的跨部门法、跨学科的问题。比如,签订一份电子交易合同,涉及数据电讯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数据电讯的证据效力问题、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以及与该交易有关的税收问题等。这些问题涉及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多个部门法。要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使合同当事人以及国家利益得到全面保障,就必须在跨部门法的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解决这些问题。此外,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中,有不少涉及比较深奥、复杂的技术问题。比如,电子签名及其认证问题就涉及到密码技术,数据电讯收发的时间与地点问题涉及到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电子代理人问题则涉及复杂的计算机程序原理。对于这些技术,法律理论研究人员往往比较陌生,所以在试图解决上述问题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科技的飞速发展已经让我们的法律研究人员越来越清晰地看到自己能力的极限,在束手无策之际,我们不得不伸手向技术专家求援,法律与技术的融合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潮流。以解决当代商业社会最前沿的法律问题为己任的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与技术共存的模型,构筑这样的模型必须进行跨学科的系统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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