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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笑、不悲、不怒,只是理解——解读严译《法意》第十九卷“复案”

  但这仅是“礼”在秩序之维里的意义。除此之外,“礼”同样具有超越的意义,或曰“礼就是自然法”。[32]有关中国的“礼”是否等同于西方话语体系里的“自然法”(natural law)这一范畴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一问题的核质乃是“礼”是否具有超越意义之维,或者如昂格尔所说的能否藉以“对社会安排进行激烈批评”,[33]如乔·萨拜因所说的可否“使人们对风俗习惯进行有见识的批判”[34]。“礼”作为一个中国语境下极为复杂的“文化构体”(kulturgebilde),既有具体内容,又具抽象含义。“礼也者,理之不可易也”,这讲的是抽象的原则;同时礼又具体化为纷繁复杂的诸多规则,以实现其“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的理想与追求。李约瑟先生称之为“自然法之较低与较高的观念”,但这种分类并无根据。[35]李约瑟之失,在于将“礼”完全等同于“自然法”这一不切实际的企图。事实上,将“礼”视作“实在法”或“自然法”乃是立足不同意义维度里得出的结论,并非层次上的划分。若明此点,可以避免一些无意义的纠缠和无端的困惑。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礼”是否具有超越性。西方从古至今的这家那家眼中的“自然法”概念或多或少都带有批判性,以一种对立于现实世界(世俗世界)的法的视角来进行审视和批判,将人为法引向“通往自然法之路”。“自然法”本身即为理性的化身,意味着不变而永恒。[36]然而令诸人失望的是,上帝与凯撒、“此岸”与“彼岸”、灵与肉、身与心的二元分立、紧张格局并没有在古代之中国出现与泛滥。中国社会历来讲究“和谐”二字,以此作为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其所涉及者,统概人际、身心乃至天人上下、内外诸端,以求“大同”、“合一”、“太和”。职是之故,“自然法”的故乡——“另一个世界(the other world)”或称为超验的世界并未出现在古典中国。与此相应的是礼深入于法,法消融于礼,“刑以弼教,法以济礼”,二者的对立远不曾达到西方自然法与人为法那样一种紧张的程度。然而,应清醒的认识到目前为止都是以西方之“度量衡”来测量计算中国文化的“原生物”,岂能尽合尺寸而纹丝不差?中国的“礼”确实不是用来“供批判用”的,但这不足以否认它作为一种道德价值判断之标准的存在。中国法中虽不存在“神—俗”两分的结构,不等于中国法本身没有一个超越性的神圣源泉,更不等于说中国法意中不存在一种道德超越的紧张。[37]“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38],人若无礼,在道德上连“生”的权利都没有了。“骂一个中国人无礼,实不啻说他极度的邪恶,并指认他缺少人的条件”。[39]礼在“人”与“非人”之间划下鸿沟,成为做“人”的基本资格,不是最高价值标准又是什么?一旦有了划分,也就有了合乎与达不到标准的差别。如不合乎“礼”之价值判断,即为“非法的”,理应受到谴责和制裁,谓之“出于礼则入于刑”也!如上文所述,“礼”成了“法”施行与否的价值准绳——虽然这是一种东方人固有的含蓄的表达——但其超越性不言而自明。此外,“克己复礼”所要回归的是“尧舜之治”,“三代之盛,得以徐还”。这“尧舜之治”,与其说是典籍所具体描述的“禅让”、“井田”之“黄金时代(golden time)”,不如说是先贤“借尸还魂”,借以达至“礼”所蕴含的一切皆完美和谐而抽象超然的“化境(good time)”,其与上帝之“天国”、彼岸之“乐园”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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