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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的理想划分

  由于国际刑法的原则,对下面所要进行的国际犯罪的划分非常重要,所以在这里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国际刑法没有被命名为刑国际法,更多在于它更加亲近于刑法,故而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刑法中都是适用的。如罪刑法定,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当,罪责自负。有些学者认为,“从国际刑法的规定看,一般只原则规定,对国际犯罪应给予‘严厉惩罚’,但无具体刑罚的规定。”⑵我认为,这只能说是现阶段国际刑法发展的不健全,不能据此认定不适用于罪行法定的原则。刘亚平先生认为,国际刑法认定国际犯罪不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限制。如在《纽伦堡原则》中,“原则二  国内法不处罚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的事实,不能作为实施该行为的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我认为,对此原则应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第一,纽伦堡原则产生时期,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刑法才刚刚起步,在很多方面都是空白的,为了惩治那些战争罪犯,规定有条件的溯及既往是必要的,而此种溯及既往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随着国际刑法的健全,法不溯及既往是趋势。第二,国际刑法国内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能作为国际刑法的免责理由,但国际刑法于国内刑法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所以单单对国际刑法来说,国际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合适的。比如在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当然,国际刑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自然有其特有的原则,一般来讲,跟国际犯罪密切相关的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尊重基本人权,普遍管辖权原则。以上三原则将跟下面对国际犯罪的划分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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