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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按照职业性标准划分,外交信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专职信使和特别临时信使。
  专职外交信使是指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联合国特权及豁免权公约》及其《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有关规定,以传递外交邮袋为职业的专门人员。
  特别临时信使是指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联合国特权及豁免权公约》及其《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由派遣国或使馆馆长派遣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员,持护照和注明其身份及携带外交邮袋件数的临时信使证,作为专程信使,通过特定路线运送外交邮袋。特别临时信使在递送邮袋期间,接受国必须保护其所携外交邮袋的安全和人身不可侵犯权,但是当他将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这种特权与豁免即自动终止。
  按照派遣机构的标准划分,外交信使可以分为以下七类:(1)外交信使,(2)领馆信使,(3)特别使团信使(4)常驻代表团信使(5)临时代表团信使(6)临时观察员代表团信使(7)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信使。
  (1)外交信使是指专门担任或临时承担派遣国政府与其驻在世界各地的使领馆之间保管、运送及递交外交邮袋的外交人员。外交信使必须持有专门的外交信使护照和专门的外交信使证明书。每年各国外交部应该相互通报各自专业外交信使的名单,以便其在签证、出入境、通过各国边防、海关、安全检查时,提供有关保护及其便利。
  (2)领馆信使指专门担任或临时承担一国驻外领馆与其派遣国政府及其驻在世界各地的使领馆之间保管、运送及递交领馆邮袋的领事人员。在国际实践中,领馆信使由领馆直接派遣、持有领事护照及其领馆信使证明,载明其身份及其所携带的领馆邮袋的件数。
   (3) 特别使团信使指专门或临时承担一国的临时使团与其派遣国政府及其驻在世界各地的使领馆之间保管、运送及递交特别使团邮袋的特别使团人员。
   特别使团是指由一个国家,经接受国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接受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接受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接受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国应准许和保护特别使团方面执行一切官方任务的通讯自由。”第三款规定:“特别使团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使用派遣国常设外交使团的通讯工具,包括邮袋和信使。”
   (4) 常驻代表团信使指专门或临时承担一国的常驻代表团同派遣国政府和它在各地的使馆、领馆、常设代表团、常设观察员代表团、临时代表团和临时观察员代表团之间保管、运送及递交常驻代表团邮袋的常驻代表团人员。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第一条规定:“常驻代表团,根据情况,分别指驻在东道国的常设代表团或常设观察员代表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东道国应容许并保护常驻代表团一切以公务为目的的自由通信。常驻代表团同派遣国政府和它在各地的使馆、领馆、常设代表团、常设观察员代表团、临时代表团和临时观察员代表团通信,可采用一切适当的手段,包括信使和明密码电信。”
   (5) 临时代表团信使指专门或临时承担一国的临时代表团同派遣国政府和它在各地的使馆、领馆、常设代表团、常设观察员代表团、临时代表团和临时观察员代表团之间保管、运送及递交临时代表团邮袋的临时代表团人员。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东道国应容许并保护临时代表团一切以公务为目的的自由通信。临时代表团同派遣国政府和它在各地的使馆、领馆、常设代表团、常设观察员代表团、临时代表团和临时观察员代表团通信,可采用一切适当的手段,包括信使和明密码电信。”
   (6) 临时观察员代表团信使指专门或临时承担一国的临时观察员代表团同派遣国政府和它在各地的使馆、领馆、常设代表团、常设观察员代表团、临时代表团和临时观察员代表团之间保管、运送及递交临时观察员代表团邮袋的临时观察员代表团人员。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按照组织的规例,得派遣临时观察员代表团参加一个议事机关或会议。”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公约第四十三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临时观察员代表团一体适用。”即东道国应容许并保护临时观察员代表团一切以公务为目的的自由通信。临时观察员代表团同派遣国政府和它在各地的使馆、领馆、常设代表团、常设观察员代表团、临时代表团和临时观察员代表团通信,可采用一切适当的手段,包括信使和明密码电信。
   (7)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信使指专门承担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同各会员国政府、各会员国代表及其在世界各地的常驻或临时机构之间保管、运送及递交国际组织邮袋的国际组织人员。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权公约》第三条第十节规定:“联合国应有使用电码及经由信使或用邮袋收发其信件的权利,这种信使和邮袋应与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享有同样的豁免和特权。”1947年《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四条第十二节规定:“专门机构应有使用电码及经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收发信件的权利,这种信使和邮袋应享有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同样的豁免和特权。”根据《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和十五个附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以下十六个专门机构有权派遣国际组织信使: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国际难民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这些国际组织信使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信使享有同样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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