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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二)

  2.维护法治统一。现在“依法治国”成为一个普遍的认识,甚至赋予法治以一切美好的东西。但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显的就是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预期性基础上,即以过去存在的规则统治将来的生活,这样可能产生不太适合的方面,同时法律的修改往往会减弱法律的权威性,权威往往是建立在不变的基础上。这样就出现了法律的稳定与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变化间的矛盾,而正是这一矛盾表明了一个社会是法治社会。我思考了一下我国古代社会的“法治”,其最大问题是法治不统一,包括空间维度与时间维度上的不统一,充满了个别主义,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判决方式。因而法律的确定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利益受保护程度与其身份、实力相关,恶霸横行成了不可忽略的社会现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恒定地保护人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统一性取决于司法过程中的制约,使法官不能唯心所欲地判决,这背后隐藏着知识的制约,法官受到律师的制约,律师对法官形成程序上、权力上、知识上、法律解释上的制约。我国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律师有义务促进和维护法治的统一。
  3.参与政治生活,对民主进程加以推进。这在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不再重复。
  4.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我们知道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方式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如统一的法律教育与训练背景,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一定受过法学教育,我认为最大的根源是选任上的混乱。另外,国外的三种法律职业都需要经过统一的考试,且有的经过研修过程使大家都经历和体会三种职业,这样三种职业的团结强化了。美国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官是做律师的顶峰,有利于法官拒贿,制约律师耍花招、有效地在知识上引导诉讼、且法官更理解这个制度和律师的行为,这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二、 律师履行上述使命的现实障碍
  1.律师缺乏历史资源的支持。一个社会有其文化传统,现在社会仍受其影响。我发现中国古代社会逻辑学不发达,与西方相比缺乏层层论证。如东西方都出现的对活体文章,孔子的话很简炼,缺乏明确界定,例如何为“仁”,而柏拉图的对话则特别长,对概念的界定很清晰,层层剖析,如何为“正义”。这样的对话体显示了东西方文化起点上的差别,中国社会不注重逻辑,鼓励的是“敏于行而纳于言”的人,而西方的言讲与辩论则很发达。例如中国人很喜欢诗,而且古代几乎全民皆诗,而诗却是最反逻辑的;西方写诗则是很专门化的一些人的事。不讲逻辑是中国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这便导致了社会对律师的“敌意”,如儒家学派对邓析的攻击,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而讼师、论棍与律师相差甚远。现在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仍有不同,并没有把它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对律师作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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