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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四)

  ①补充出资,承担有限责任。②承担连带责任③可以是有限责任,但要给予必要行政处罚。
  (3) 验资不实。
  验资不实,会计师应承担连带责任。争论的有两个问题。一,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二,是应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首先应找公司,其次是股东,再次是做出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当然也存在争论。
  现在不仅包括验资,还有评估的问题。公司法中规定评估超过出资时的实际价值,而股东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的,做出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内承担责任。实物还好说,现在技术就不好说,很难评估,评估不实的责任如何规定?
  (4) 抽逃资本,包括变相抽逃资本。
  这方面争议很大,1994年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一个企业设立新企业时的责任。但如果是出资后抽逃资本呢?两个以上股东中有部分股东抽逃时呢?抽逃未影响公司承担责任能力呢?
  最高法院想规定,如果抽逃后的资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而未达到营业权照写明的资本时,先由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抽逃额内承担责任。这也无异于鼓励抽逃。如何规定?
  (5) 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12条规定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若超过了怎么办?这是个相当难的问题。司法解释中准备规定超过部分投资无效。但这样笼统规定是不行的,还要看投资行为的性质及第三人是否善意。如有规定?现在看来要加上一个条件,即第三人是否善意。值得我们考虑。是无效还是其它责任?
  2. 股东违反了股权、股份或出资额转让规定的责任。
  在股份公司中上市公司理应允许转让,但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则规定薄弱。原来证券法中准备规定柜台交易,但现在不允许私下转让而无转让渠道,这是立法不健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呢?①转让的条件应更明确。应增加规定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禁止其转让。拿股权作了担保或质押时怎样?若股东对公司负债时如何?这些方面缺乏规定。②强制转让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优先考虑公司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但优先购买权在拍卖中如何实现?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通过什么手续。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经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但怎么算同意?公司法38条第10项规定了股东会做出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借鉴之,司法解释中规定股东会以做出决议的形式同意股权转让。如果转让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如何?生效要件是指签订协议、股东会做出决议还是工商变更登记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36条还规定在股东名册上要变更记载。这样,工商登记可视为备案。所以生效应以达协议,经股东会做出决议而在股东名册上变更记载时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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