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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的经济和法律问题

  (三)租价管制
  主管部门按高、中、低三个档次为各类出租车规定了租价,并根据租价规定标准承包合同中司机的承包金定额,估算各类出租车的“标准营业额”(企业根据该“标准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四)车辆更新管制
  出租车的使用年限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成本,也决定了司机享用经营特许权的期限。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的国家标准是8年,北京市1999年1月规定,1998年以前购置的轻型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如夏利7100A)使用满6年的,必须报废。市政府还对车辆更新规定了其他标准,例如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装置和双燃料装置等,企业每更新一辆出租车须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缴纳“附加购车费”,加上防护板、计价器等设备费用,更新一辆车的费用总计1.5~1.6万元。
  三、政府管制下的经营特许权及其利润分配
  (一)经营特许权的取得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户,在获准经营出租车业务时,即无偿获得了市政府颁发的经营特许状(“经营指标”)。但主管部门对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实施了差别待遇:(1)出租车行业始终对私营企业关闭大门,1992年也不例外,所以私人投资采取了“挂靠”的办法,戴上公营企业的“红帽子”;(2)市政府担心个体户不易管理,采取限制政策;(3)出租车企业可以收购其他公司从而增加“经营指标”,但个体户不得收购企业的“指标”,其营运车辆不得转租或转让。
  (二)不同阶段专营利润的分配方式
  1.从宽入到禁入
  这一时期,行业准入管制大大放松而且合同管制尚不存在,在各项鼓励性政策的推动下,出租车企业及其保有的出租车急剧增加,司机供不应求。1993年左右,一些企业把每月承包费降至3 000元都无人问津,许多企业的出租车处于停运状态,经营效益滑坡,到1994年多数企业又面临还贷压力。在这种情势下,出租车司机的谈判地位明显加强,于是收入分配有利于司机的“预收承包款”合同产生了,其主要特征是:司机在订立承包合同后一次或分次预先交纳承包期内的承包金总额(低于或相当于车辆现值,有的公司称之为“预收承包款”,也有的称“风险抵押金”),承包期内每月交纳小额管理费(数额相当于一般承包合同承包金的1/4~1/3)。
  2.从禁入到产生合同管制(129号文件出台)
  行业进入壁垒重新构筑起来,“全民办出租”的热潮迅速消退,在“下岗再就业”的大潮中,出租车与司机的供求关系发生逆转,出租车工作岗位的稀缺性凸显出来,司机在与企业缔约时的谈判地位被削弱了。在司机劳务市场、司机转卖车辆市场和公司兼并市场的激烈竞争下,经营特许权日益升值,“预收款”在1993、1994年最多不超过车辆现值,而在1995、1996年却往往是车辆现值的1.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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