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产生的法律问题,有代表分析了其中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交易的代理、交易的避险性要求及违反的后果、净额结算的有效性以及在破产程序中的强制执行、交易的担保以及法律管辖等问题,提出我国尽早健全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有的代表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运用转移定价方法逃避税收问题,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控制措施,即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对转移定价进行事后调整,如扩大转移定价法规制约的范围,增加确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方法,推行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强化跨国公司遵守转移定价法规则责任以及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有代表对于跨国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在国际税法中的影响作了论述,常设机构原则是现行国际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其构成挑战。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中有形交易部分,为确保来源国征税,可继续适用常设机构原则,但应扩大常设机构的范围,通过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加以确认;对于跨国电子商务中的无形交易部分,则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而采用其他办法来实施来源地管辖,较为理想的方法是采用预提税征收,但我国目前尚不宜对网上无形交易实施预提税征收。
经合组织于1999年12 月公布了《电子商务对消费者保护指针》,与会代表指出该文件对于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起到一定的参考、示范作用,并对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原则作了介绍和条文阐释,希望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
针对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中的重新仲裁问题,有代表指出重新仲裁是撤销裁决程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不是必经程序,我国《
仲裁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重新仲裁制度的确立,是法院行使司法监督过程中给予仲裁庭弥补仲裁程序缺陷,保证裁决效力的特殊程序,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相比,我国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对此的规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和立法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
转载、摘编需征得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同意,注明转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并提供北大法律信息网图像或文字的首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