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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国际法学研讨会综述

  有的代表对于GATT和WTO关于豁免成员方义务的规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探讨了豁免的范围、程序、效果、扩展、终止以及例外等情况,主张我国加入WTO后要正确认识豁免条款和例外条款的作用,尽可能地利用豁免条款和例外条款来减少损失,切实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2.加入WTO与中国的经济法。有代表认为,加入WTO后,中国的经济法面临着与WTO接轨和发展的任务。经济法作为处理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关系并协调二者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一定的理论分歧。WTO提供的是一种不完善的对政府的限制,为我们确立的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是同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方向相一致的。WTO所构架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它包含有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完整的对政府权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这是我国经济法律的最为基本的文件,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加入WTO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繁荣契机,也使我国经济法的发展面临一个繁荣的新阶段。
  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外资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面临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紧迫任务,与会代表就我国现有的外资立法与WTO有关协议进行比较后提出了一些积极建议,如改革企业分类标准,不分内外资企业,一律采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尽快完善已有的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完善外资法,明确外资准入和准入后的运营规则;尽快制订我国涉外民商经贸关系的基本法或基础法即国际私法典等。
  我国为了加入WTO,必须同其他WTO有关成员进行谈判,签署双边WTO协议,有代表认为,双边WTO协议对我国外贸管理机制将产生重要影响,如在外贸主体规则方面,外贸权将由特许权向市场权转变,外贸代理制将逐渐消亡,外贸权与经销权相结合;在进口数量管理和许可证管理方面也将产生积极影响;我国也会尽力修订和完善反倾销法规,以符合WTO的有关规定;我国会制定一系列规范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综合性管理等。
  3.加入WTO与中国的财税金融法。我国现行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与WTO的规则还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转移支付制度运作不规范,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进口关税过高,内外企业税制不统一等方面,为此,有代表提出,为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我国改善财税法制度可采取以下做法:科学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制定有关法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降低关税;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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