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有人可能会反驳说,法学的核心也不只是权利,它同时也要研究权力。不错,的确如此。法学界近年来已有不少人呼吁和关注对权力的研究,认为不关注和研究权力的法学是不完整的法学,也是不符合法律和法学实际的。因为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贯穿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红线,并且权利和权力分别构成了私法学和公法学的基础与核心。对此,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法学界对关注和研究权力的呼吁,不正从反面说明传统法学对权力问题的忽视吗?其次,法学界近年来对权力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是否有政治学和政策学的潜在影响呢?再次,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即使大家公认权力也是法学(尤其是公法学)的核心,那也只是意味着传统法学学术视野的扩大,研究范围的拓展。它并没有使法学研究的立足点和视角发生根本性的位移。比如说,
宪法、行政法和
刑法,是公法的三大支柱,也是最能体现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现代
宪法、行政法和
刑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和刑法学的基调,则是对相关国家权力的规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其背后的视角与立足点依然是权利。诉讼法和诉讼法学领域就更是如此。即使是离权力更近的立法学,也没能例外。这是否体现了法学的幼稚或封闭?不,恰恰相反,上述情形正好说明,法学已经找到了自己独有的立足点和学术视角,法学并未因自身视野的拓展和研究范围的扩大而扰乱自己的阵脚,迷失自己的方向;而是以自己独有的立足点和学术视角来整合各种新的研究方向及成果。
正是由于在权利和权力(其典型的外在表现形式分别是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问题上,法学和政策科学各执一端,从而难以深入地认识它们各自的功能和地位,难以准确地把握和处理法律和政策之间复杂、微妙的关系,且在很大程度上人为地导致了两者的对峙与紧张。而从各学科自身的发展角度讲,一方面,从行政管理或决策者的单一视角来审视政策现象和政策过程,构筑政策科学的理论体系,只见行政权,忽视公民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外政策研究领域的普遍倾向;其最典型的表现之一,就是将政策接受排除在政策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无意中折断了权力关系的另一只翅膀,使政策研究既难以在广阔的天空中翱翔,又找不到切实的归依。 另一方面,由于偏重于权利视角,致使传统法学研究对权力及众多与权力紧密相关的法律现象视而不见,或者只是如盲人摸象一般地各执一词,或仅仅是就事论事而难以洞烛幽微。比如对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关系的探讨,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执法中的行政指导与综合治理、司法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辩诉交易等问题的认识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