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先例。依《德国民法典》第848条之规定,以侵权行为侵夺他人财物而负有返还义务的人,对财物的意外灭失及因其它原因所生意外致使返不能或财物的意外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财物虽未被侵夺也难免发生灭失、其它的返还不能或者毁损。这条规则通过使侵夺他人财物的恶意行为人承担非法占有期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从而加重其责任,实属合情合理。台湾地区民法第76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供我国民事立法借鉴。但应当注意,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物之损害赔偿案件中,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五、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确认物权请求权等五种类型。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没有单独规定恢复原状请求权,只是在第52条第一款规定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时应当恢复物的原有状态。尽管该款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恢复原状问题,但其适用范围毕竟仅限于无权占有他人之物的情形,而在其他情况下,标的物被毁损,物权人就不能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寻求救济,从而造成一种不公平的结果。此外,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应规定在物权法中,而应该规定在债法中,其理由已如前述。笔者希望这两个问题在修正物权法草案的过程中能引起专家学者们的注意,并予以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等.物权法[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2]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M].台湾:1956年版.
[5]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见《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3条[Z];《日本民法典》第198—201条,第333、344条[Z].
[9]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杨代雄(1976—),福建福清人,吉林大学法学系助教,法学硕士。
折喜芳(1976—),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助教,中国社科院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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