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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

  而正是由于上述这一本质上的区别,笔者认为使用智能化寄包柜的性质应是自动存包柜无偿借用关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按这种思路来解决会有怎么样的结果。我国《合同法》有对租赁关系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关系可以有偿,也可无偿。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出租人不管是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出租,其必须保证出租物的质量与性能是完好无损,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超市能证明其提供的设备是无故障的,对于使用者在使用时,因其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出租人是不应承担责任的。而且,超市方也通过事先告示来提醒使用者,即在自动存包柜的醒目处公告公示以下条款: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的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入;3.负责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有人认为这些属霸王告示,应认定其无效。笔者则不以为然,霸王条款是免除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限制他人的权利,而此处的告示是提示人们如何使用智能化寄包柜,其性质是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岂能把它视为霸王条款呢?将使用智能化寄包柜定性为借用合同,即使顾客A真的在智能化寄包柜中不见了它存放的包,假定在排除借用方的重大过错情形外,丢失的原因就在于使用人的使用不当,这样将责任定在借用人身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使使用人今后更为谨慎地使用,社会资源的损失就会被限制在这狭小的范围内。如果使用人都能谨慎使用,而且智能化寄包柜存物无故障,那么我们可以断定,像此类纠纷就绝无发生的可能了。
  通过上文的论述,第二种观点对本案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较为正确的,因为它既符合了效益原则的原理,用最低的成本使利益达到了最大化,而且又兼顾了公平,在超市业与顾客群的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适当的平衡点,符合法律的价值标准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切实可行而有效的。与此同时,我们又能从生动的案例中,领略到经济分析法理论在实务应用中的趣味,通过简单的数字运算,把复杂的法律关系公式化,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不仅使模糊的概念形象化,还把层迭的利益关系简单化,这样在变化万千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只需按部就班,就能轻松的解决繁琐的纠纷,即少花钱多做事,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也就达到了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也许经济分析法学会因为这样带上了经济学的金钱意识而被指责为“劫贫济富”的富人法学理论,但是纵观全球,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首要目标,而发展靠的就是效率,发展的目的就是要人们的生活过得更好,若我们仍按传统的思维方式,在没有足够的经济基础上抽象地谈论公平、正义是毫无意义的。并且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在利益差之间所建立的平衡桥梁也足以证明其同样具有公平、正义,因此,从上述的案例分析中,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法律实务中引入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是有必要的,它的创新思维格式将给迎接WTO改革大潮中的人们以更多的启发,创造出更多新的财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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