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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吗?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11]
  我详细考虑了这种法律适用机制,[12]而且至今尚未发现它有如下的特征,即一位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官需要在适用中犹豫不决,以及不利于任何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美国最高法院以及第一和第九发巡回区上述法院已经对来自路易丝安那州、波多黎各、巴拿马运河地区以及菲律宾的案件作以与此类似的解释。中国已经制定了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大量的商事立法、[13]海商法,[14]特别是关乎外国人的法律,以及那些有关劳工、农业和其他产业形式的法律。[15]这种立法大都已被翻译成英文和其他的欧州文字,因此,外国居民是可以了解到这些法律的。在本刊今后的若干期里,我希望对此作更为详细地讨论。
  有些外国人无疑会声称中国人自己并没有普遍地实行这些新的立法——在内地,知县仍然适用过去的习惯法,等到这些新法真正落到实处,还要假以时日。依我看,这一主张即使正确,也没有给出外国法院不能适用它们的理由。事实上,这样的适用将是现代化进程中明显的进步;今天的中国人倾向于效仿外国的模式,外国法官解释和执行中国法律的姿态会引发中国人的民族自豪感。无论如何,如果中国法律的形式和实体,如同其所显示出的那样合宜,那么不管是不是所有的中国人都遵守之,外国人也完全可以遵守它,就像在埃及的混合法院适用埃及的法典一样。[16]
  为了表明并不是我孤立地提倡这一变革,我将引用我的朋友和前任同事斯金纳·特纳先生的一篇文章,在我任职于中国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他一直担任英国驻华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他谈到:[17]
  国际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之一,就是领事法院应当执行和适用中国的某些法律、法规。基顿(Keeton)先生对这一建议的批评是,在外国人作为原告诉诸于中国法院的情形下,这种做法很可能将导致困难。这一建议其实不过意味着中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中国的制定法。例如,英国驻华法院现在适用中国的土地法,他们也可能会适用的中国的合同法。当下,在克什米尔英国法院适用印度刑法。那么在中国为什么就不能适用中国的刑法呢?在其国民成为被告的情形下,这一计划并不需要领事法院的法官了解他国的法律;它只是要求设在上海临时法院的那些法官适用中国的刑法。这一政策若付诸实施,会使得外国人适应他所在国家的法律;随着中国在本国法律编纂方面的进步,对那些法律的适用自然会随之而来,直到中国废止治外法权,而所有的居民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诉诸中国的法院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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