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声望和权威,应该竭力避免法律活动世俗化的倾向,即共同体应该有相对独立的空间,不应该受世俗价值的过多左右,也就是说要避免法学学者成为政策的鼓吹者,避免法官频频参与行政活动和公益活动,避免律师不顾道义而唯利是图,即共同体成员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因为社会生活本身并不存在明确实在的区分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经济的界限,而为了保持法律运行上大致的稳定、连续和同等对待,最终保持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共同体成员适度超脱于社会生活而保持中立,使自身和社会中他者的边界得以清晰,以致于处理法律问题时能够冷静而理性且不被干涉。
五、结语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阶段我国采取的改革路线或治国之策,改革能否成功,目标能否达到,其推进主体本身是一个前提和必要因素,因而这就使法律共同体历史性地肩负起推进法治之责,共同体本身是否有资格和能力担当此任,在于其本身的自持和完善,这又必然把法律制度与共同体本身推向了改革之路。时代给法律职业者们营造了氛围、提供了机遇但又提出了挑战。迎接挑战,借势造势,弘扬法律精神,建构法治社会,这应该成为法律共同体的整体心态和当然信心。
同时,我们又不难体会到,作为一个信仰和意义的法律共同体,它所信仰的法治,崇尚的理性,讲求的秩序,追求的正义,捍卫的权利,维护的平等,都在于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它并不足惧但难于亲近,是权威却又蔑视一切权威,尽管没有自己的旗帜,却有着难于察觉的势力,这股势力正日益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中的每一个阶级,在暗中推动着社会,默默地影响着社会,最后按自己的意愿塑造着社会。这就是法律共同体,一个意义的世界,一个参照世界(作为一个正面参照群体,其价值和标准是我们认识世界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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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
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页。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
[3][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4]西方一些国家的司法中有一条规则:法院不得因法律中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诉讼。
1[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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