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现代这样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中,法律共同体通过对合法性的诉求而追求秩序和正义并型构法治社会。现今的社会秩序不是通过共同的价值体系,或对国家权威的普遍尊重,或是赤裸裸的武力来获得的,毋宁说,它是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制度以及各种活动之间相互依存的复杂网络的结果,这些制度和活动将权力划分为不同的中心,并且造成迫使人遵从的各种压力,在这种权力之网和压力之网中,分离和反叛的意识也较比传统社会浓重,
矛盾和冲突更是常例,结构的平衡和秩序的稳定总是依赖于冲突与矛盾的协调和解决,此一任务必然落实在各权力中心,而作为各权力中心都将依赖的法律制度的生产和维护中心,法律共同体更是责无旁贷的致力于寻求“理想的规则和法律”以期为平衡提供依据。
合法性理由致力于取得更多样化的成员,以致使多种观念(否则可能被社会特权阶级忽视)更好地为法律所听到和考虑。这并不是用来使法律共同体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或者在大众间更公平地分配法律职业,而是通过听取更广泛的论辩来加强法律言谈的合法性,2从而使“理想的规则和法律” (应当承认的是,理想的东西是永远也达不到的,但是却可以不断地向它靠近)具有合法性。
通过对合法性的诉求,共同体获得多方的论辩,其实质即是通过民主方式使不同意见统一于法律之中,从而在法律中实现意见的统一性和中立性,如此才可能使对诸如“人们将怎样解释他们的需求,哪些规则和法律是他们会认为有道理的;要人们遵守他们认为正确、正当和值得尊重的规则和法律,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环境”等问题的言谈具有合法性,从而才可获致“理想的规则和法律” 的合法性。而一种没有获得多样性观念的法律言谈,是不大可能由直接从中取得特权的人以外的各个群体那里获得持久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唯有将民主、平等的观念置于其中心的法律言谈才能够享有长久合法性,才可能成为秩序和正义的基础。法律共同体对合法性的诉求,亦即寻求一种以尊重法律为特征的社会秩序,乃以实现民主为必要,而民主、平等、尊重法律实乃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
四、法律共同体之维护
占有一个公认的好职位,获得较多的物质利益,并不能就此获得较高的声望,声望的获得是通过自身的种种行为来获得他人的良好评价和社会承认的。一个人是这样,一个组织或团体也同样是这样。
法律共同体因其本身就生产着正义和崇高,所以先就具有获得良好声望的优势,甚至它本身就代表着声望,欲要保有其声望,它就需意识到其共同体声誉和成员名誉间的不可分割的方面,即共同体能给个人带来暂时声望和利益,而个人的不名誉则会损害共同体的神圣,所谓:“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1关键还在于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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