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法律共同体对于法治社会其实际作用在哪里呢?
首先,在逐个案件的基础上来运作和监督整个法律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法律共同体的支持和法律职业者的操作,法律制度不可能发挥作用,而法律制度也只有在个案中才能体现出其合法性和缺陷,通过法律职业者对个案的审慎处理,一方面监督了法律制度的运行,另一方面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积累了专业化的意见和经验。同时,个案总是社会要求的反应,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过滤,减少了获取法律资源的信息成本。
其次,社会生活日趋多样化,而严格的多数主义政治很难产生满足所有重要的次组织(subgroups)及个人的合法性要求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而远离多数主义政治而运作的法律共同体由于其对人权保护的坚定信念,很适用于维护和加强那些不受重视的权利,使所有个人和集团都得到公平对待,防止多数对少数的暴政。
托克维尔在研究美国法律之后,发现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美国的法学家有很多也是法官)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1如果那些不能通过多数主义政治来保护他们最基本权利和利益的人,通过借力于法律职业者得到法律保护,那么法律共同体则不但为每个人提供了一条不必顾虑政治权势而以自己的创造力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变革的道路,而且也为防止民主走向专制提供了有效的措施。另外,阻隔和冲突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疏通、缓解、发泄和解决,使少数派也接受法律和政治整体上的合法性,那么该制度的合法性就将得到加强,社会的发展进化就可能采取稳定的、渐进的、改良的方式,从而避免了仇恨和革命。
第三,通过坚定的信念及亲历的行为,法律共同体捍卫并推行着法治。他们承认法律职业者应当接受广泛的教育并与他的时代的知识新潮保持同步,在除法律外的其它学科之中可能藏有理解法律的钥匙,但无论这些学科其内容如何丰富,也不能将法律取代。由于大多数争执是可以通过法律的多种理性工具而随时解决,同时法律的许多社会价值都不在于解决纠纷,而在于通过规定人们遵守的规则(限制车速之规定、订立有效遗嘱规则要求、对犯罪行为的禁令等)来防止纠纷的发生,因此,在法律共同体的观念中,不论法律纠纷有多么重大(也许是有关种族歧视、克隆人、经济自由、安乐死——无论是什么),法律自身中都包含有正确解决纠纷的一些必要资源,法律是独立于道德、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因而他们坚定地捍卫着法律的自主性,并把其作为理想和信仰,而且只有坚持法律的自主性,才能把法律树立为权威,才能保持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而共同体的自主性意味着司法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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