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现代社会,行业的发展逐渐取代了阶级的组织作用,基于行业的同质而形成的各类共同体其实也就是其本身在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以其自身的活动和发展而不断地产生及再生产出来的利益聚合,社会的整合也日趋以对利益的调整为手段,从而取代了以道德、宗教或意识形态为媒介的整合方式。法律作为利益的调整工具和社会整合的手段之一,因之形成的行业共同体,自然也无需避讳言谈利益。托克维尔说:“支配法学家的东西,也和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他们的个人利益,尤其是眼前的利益。”1为了不致引起歧义,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法律人的利益是什么?
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个体,以正当方式获得物质利益的极大满足,其本身就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
其次,仍借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进行分析,他说:“法学家,从利益和出身上来说,属于人民;而从习惯和爱好上来说,又属于贵族。”2其话中意味在于:法律人的利益在于为大众的事业服务,人民的自由就是他的自由,人民的权利就是他的权利,人民如果遭受不幸,他也同样不能幸免;而从习惯和爱好上来说,贵族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法律人在工作和研究中所养成的这种与贵族相似的习惯,促使他们努力寻求一种秩序的社会;自由、秩序和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具内涵,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二、法律共同体的存在形态
(一)独立
作为一个以法律事业为中心而凝聚起来的特殊群体结构,法律共同体所要从事的主要任务在于确定和解决关系问题(私权之间的关系、公权之间的关系、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它所面对的是两类对象——公权和私权,要对这两类对象予以解说和调整其彼此之间的关系,必然要求脱身于其外并保持共同体自身的中立性,这种中立即是指在不同的对象(或当事人)之间保持不偏不倚,也就是说在定位上法律共同体乃是国家或政府与人民之间中立的仲裁者,它不偏向于也不依赖于任何一方,只是对自己对于法律条文的意义和正义准则的理解负责。但是,它却有所捍卫,它捍卫权利,捍卫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意识,捍卫人与生俱来的自由,尊重每个人的创造力和对未来发展的可能贡献。
法律共同体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中介团体,它相对独立于公共权威或私人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它有能力采取集合行动保护或推进自己的愿望和利益,但并不企图代替国家机构或私人生产部门,也不承担社会整体管理及政策制订的责任;但是,法律共同体又实际上只能在社会预先建立的文明及制度体系内行动。正如“没有哪个人是一座孤岛”一样,没有哪一个共同体是能够单独存在的,他们都是在与相对方的关系中得以界定的,并且都存在于跨越其边界的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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