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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体

  (一)  是一个意义的共同体
  首先,法律共同体不是一个实体,它是一个想象出来的群体聚合,这一群体因其对法律的态度而表达着他们始终与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密切相联,由此被想象为一个没有疆界、没有机构组织、只有对法律的信仰的意念上的法律帝国。
  其次,这一共同体中的公民分享着共同的原则和信念,由此非正式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对法律价值、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有一种自觉的倾向和能力,特别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强调作为人的自主性,以及人们之间的平等性,因此也形成了他们特有的价值姿态、思维方式和精神气质。他们所要承担起的历史使命是对法治社会之建立给以深远的思考和计划,因而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体之集团整体性,有着进取的意义并展现着一个不同寻常的意义世界──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二)是一个事业共同体
  “社会分工并不只是把人们分类化群,派作不同的活计;更高层次的社会分工在分别职业的同时也分别职业意识和行业准则,分别行为方式”。1法律职业者主张诉讼,并通过解决诉讼作为其从业的主要方式,他们在其执法过程中,在其进行法律服务中,在其进行法学研究中,其共同的职业意识在于推动法律事业的完善和繁荣,从而使法律得以面对纷繁的社会现象、复杂的规则和全新的学科知识,具体言之,即权利意识、规范意识、公平、正义观念已深深地扎根于其头脑之中,他们遵守行业准则,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并使共同体成为主张权利、限制权力、宣示正义之所。他们操纵着规则、充实着法律机构和参与着法律争讼的实践,使得这项事业不仅是通过处理具体纠纷、解释法律规则、阐释法学原理来体现,而且也是通过自身的行为、庄重的法律符号及仪式以及对法律程序和形式的敬重来向世人昭示的[2],其全部意义就在于法治的确立和维护。
  (三)是一个解释共同体
  文本上的法律要得以发挥实效,首先要对其进行客观的解释,而这种客观的解释是以一个单一文化的解释团体的存在为前提的,由于具有同样的社会和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职业经历的法律职业成员对法律决定及其前提的解释有可能趋向一致,再经过实践中对同一解释的不断重复,那么法律就会表现为——在一定意义上,将就是——客观的、非个人化的。[3]这种对法律及其相关因素的确定和共识,强化了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并使法律的含义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而稳定性有助于制度化,通过制度化又最终能够使法律部门获得适应性、整合性、自主性和协调性,最终使得法律的权威得以树立,司法的独立得以确立,而法律的变动不居以及对其随意解释,必然导致人们轻视法律及外力对司法过程的干涉。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样化的社会,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并复杂多变,而法律作为一种对矛盾的回应本身就表明了它对社会、经济、政治领域的开放,它必须不断地去解决那些大量的以案件形式抛在它面前的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4]由此就会表现出文本法律的空白和不确定,这就需要法律职业者以团体成员所共有的观点创设新的规则或强加给文本以确定的含义,这不仅包括对法律的解释,也包括对社会现象的解说,而法律职业人士所作的解说,并非是以大众话语的方式进行,即非以社会价值为评说基点,而是以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作为推理起点的,他们思考的首先是法律的各种相关规定,并探求法律的目的、精神、原则,同时以法律理论作为推理依托,来确定针对具体事实的法律结论,即他们是在法律文化的语境中来对社会予以解说的,所以说法律共同体是一个解释共同体,它绝不仅仅是一个解决纠纷的群体,而是一个不断地、细致地废止规则、确立新规则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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