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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但是,现代社会中纯粹的对时事新闻进行单纯的文字报道是极为少的,除了报刊、电台在报道新闻时要采取此一种形式。一般而言,报道新闻都涉及到调查报告、新闻评论、特写等,报刊中还有新闻图片,电视新闻中更是图文并茂,影象制作与新闻信息高度结合。在这样诸多的表现形式中,对所谓“时事新闻”以何为界定至关重要。本文认为,所谓的“时事新闻”应该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是一个纯形式,也就是说无论新闻报道的形式如何,著作权法规定的适用的例外“时事新闻”指的只能是这些形式当中所可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种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世界事实的纪实性表述。可以这样理解,某电视台对“9.11事件”中飞机撞击世贸大厦进行了直击现场报道,播放在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其中包括有整一过程的实况录象,有主持人的对事件的报道,有主持人的评述,有其他人的议论,还有相关的其他介绍。构成了一辑特殊新闻直击报道。在这里,实况录象不是“时事新闻”,主持人说的话不是“时事新闻”,其他的评述,议论同样也不是“时事新闻”,因为他们都只是一种形式,一种具体的表现,只有所有的这一切都集中体现出来的那个抽象的印在人们脑海中的认识“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才是“时事新闻”的对象。其他的新闻单位对此一信息的披露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相反若是私自将整套节目剪接过来为己所用则是构成侵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法律的规定就有了较深的认识了。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解决了“时事新闻”就是纯形式的抽象的表现,我们就可以来讨论作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像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等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了。其实,这种理念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也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非作品的内容,在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中也同样体现这样的脉络,作为作品要表现的“内容”,时事新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相反它所赖以存在的载体形式则应该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
  这就是本文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渊源的看法。新闻报道形式,只要从内容上衡量,凡是符合著作权法作品对象特征的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内容的新闻,如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特辑等都是非时事新闻,属新闻作品,凝聚了作者对作品创作的独立构思、具有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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