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的法律分析
陶蕾(南京大学法学院)
【全文】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的 法 律 分 析
(南京大学法学院 210093 陶蕾)
[内容提要]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运营过程中首要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后果直接表现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和领取,与此同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吊销又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以调控公司行为常用的行政处罚手段。对于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着对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功能的认识,进而影响着对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的司法认定,因此,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分析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 设立登记、行政行为、民事行为、民事主体资格
一、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阐释
我国《
民法通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规定。
《
民法通则》第
41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
民法通则》第
51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
民法通则》的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在程序上只要“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就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主管机关的核准登记是公司取得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至于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体标准、依据和程序以及核准登记这种法人资格是以何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或予以证明,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纯粹的私法,《
民法通则》对此不宜作出规定,也没有作出规定。换言之,《
民法通则》仅仅是因为将其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定位于公民和法人,所以才有必要对公民和法人作一个概括的说明。公民作为自然人,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件而产生;“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民事主体资格则是基于法律拟制的行为而产生。这种“法律拟制”的行为,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由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组织机构或国家机关进行注册或登记,通过这种注册或登记赋予一个组织以法律拟制的独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