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judicial economy)原则――美国影响印度针织羊毛上衣进口措施案

  印度认为,根据GATT 1947设立的专家组,没有适用本案专家组报告所使用的司法节制概念。印度称,过去的专家组不是一发现有关措施与GATT 1947不一致就得出系统的法律分析,而是根据当事方的目的和法律利益确定其审查的范围。如果本案专家组遵循GATT 1947缔约方全体的惯例,就应当根据印度明确的法律利益确定审查的范围。鉴于本案专家组没有遵循这个惯例,如果未来的专家组适用本案专家组司法节制的概念,那么可以在一种程序中解决的事项,就可以在多种程序中予以解决。
  
  因此,印度认为,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的概念,损害了《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2款)解决和防止争端的目标。只有在专家组既解决有关某一特定措施的争端,也解决来自法律主张的解释性问题时,这些目标才能实现。
  
  但美国认为,专家组没有对印度提出的所有主张作出裁决,这并没有什么错。《争端解决谅解》或其他WTO协定没有要求专家组对当事方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裁决,《争端解决谅解》第11条也没有施加这种义务。美国援引《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7款,认为争端解决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撤销与WTO不一致的措施以解决争端,而不是创造解释或对任何问题提出意见。 《WTO协定》第9条提供了权威解释的机制,并得到了《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9款的确认。美国不能接受印度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有“解决争端”和“防止争端”“双重目标”的观点。美国认为,这种观点与《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7款和第3条第9款相左。“防止争端”最多是一种辅助功能,不能推导出专家组应当审查当事方提出的每一个主张这样一种法律要求。
  
  针对印度提出的本案有三个而不是一个措施的问题,美国指出,从《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第6条第12款看,“措施”事实上就是过渡性保障行动,而不是导致实施过渡性保障行动的程序。印度对“措施”的解释,属于上诉机构在“美国标准和普通汽油案”中所批评过的对措施的随意分割。美国还指出,印度有关三种措施的观点,不过是在本上诉中首次提出的事后的主张。
  
  美国认为,专家组不对某些事项作出裁决的决定符合《争端解决谅解》,而且与GATT 1947所确定的惯例相一致。这种惯例是,在解决某一问题非为解决争端的目的所必需时,就不审查该主张。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根据《争端解决谅解》和《WTO协定》沿袭了这种做法。
  
  美国建议,在裁决专家组未审查某些事项没有错误时,上诉机构可以象在“巴西影响脱水椰子的措施案”中一样,仅仅裁决没有必要解决印度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对专家组作出的美国过渡性保障措施与《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不一致的裁决没有任何影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