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认为,因果关系事实上是最复杂的一个条件。过去有三个案件都因为原告无法详细证明因果关系而败诉。[6]专家组从四个方面讨论了与因果关系有关的问题。第一,因果关系的程度,即该措施是利益抵销或减损的唯一原因或只是一个原因。专家组认为,专家组只需考虑该措施是否导致了抵销或减损,即该措施是抵销或减损的一个原因就可以了。第二,措施的来源中立性(origin-neutral nature),即一项措施是否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之间有区别。专家组认为,某项措施即使在法律上没有歧视,在事实上也有可能构成歧视。第三,因果关系故意的相关性。专家组认为,GATT非违反之诉条款没有要求证明抵销或减损的故意,而只要求证明措施的后果,即是否影响了竞争关系。当然,故意也并非没有关系。如果能够证明表面上来源中立的措施事实上是为了限制进口,则专家组就可能从中发现因果关系。当然,是否有故意并不是决定性的。第四,在分析因果关系时应如何统一考虑所有的措施。专家组认为,从逻辑上讲,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单个措施对市场竞争条件的影响有限,但把多个措施统一考虑,则可能会对这种竞争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三、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案的结果
美国对日本的指控涉及日本的多个文件,专家组从上述三个要素对这些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现举日本内阁于1967年通过的“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决定”(1967年内阁决定)加以说明。
1967年内阁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应对资本自由化可能带来的日益激烈的竞争,日本政府应帮助分销行业实现现代化。为此,日本政府应采取措施,防止外国资金进入所可能产生的扰乱,为日本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与外国企业竞争建立基础,积极提高日本企业的质量、重组工业体系,使之能够与外国资本进行充分的竞争。
对于是否构成了一项措施,专家组认为,1967年内阁决定是政府作出的,因此属于一种措施。虽然该决定已为1980年的一个内阁决定废除,但其政策可能仍在执行。
对于是否有应得的利益,专家组认为,就1967年内阁决定而言,美国对来自肯尼迪回合(1967年6月30日结束)的关税减让有改善市场准入的合法期待。虽然该内阁决定是在肯尼迪回合结束前9天,即1967年6月21日颁布的,但美国不应被视为预见到了该决定,因为美国在多边谈判的最后几天就某种具体产品重开谈判是不现实的。然而,对东京回合(1979年结束)和乌拉圭回合(1994年结束)的关税减让,美国则没有合法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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