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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正义、自然法

  (一)、从历史发展来看,宪法的内容是渊源于自然法的基本原则的。
  古典自然法以人的理性为出发点来阐述自然法,宣扬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之间的关系,并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努力寻找一种理想的法律和正义的国家制度,同时逐步认识到法律应当是抵制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最好手段。在这种情况下,18世纪中叶开始了一场强大的立法活动,希望通过实证法来反映并实现自然法的主张,其中最主要的任务便是保护个人的财产、自由和平等,以权利制约权力,而宪法实质上就是一个权利制约权力的产物,是一张“公民权利保障书”,无论是美国《独立宣言》,还是法国《人权宣言》无不体现出权利制约权力的精神,而且后人评论它们是最能反映自然法精神的法律。可以说,自然法首先在实证法中得到落实,就是在宪法之中,宪法之中无不透着自然法革命的气息。
  (二)、从外在法律特征来看,宪法的最高权威地位,来源于“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
  从罗马人真正确立了自然法的最高法地位后,中世纪神学家们对其也推崇备至,虽然其在神性的奴役之下,但也是高于人定法的。而在整个古典自然法时期,自然法的“最高法”地位就从未被取代过。当历史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时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那种呼唤“最高法”的客观历史条件又出现时,赋予规定权利制约权力的宪法以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就是历史的必然。
  最高法的地位必然带来最高法的效力,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从古典自然法时期直到现代自然法的复兴,自然法始终是检验人定法的最高标准,其效力是高于人定法的,作为自然法的体现的宪法也必然的继承了自然法的这一精神,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效力最大的人定法。
  (三)、从宪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无不反映出自然法的要求。
  古典自然法学家所在他们自己建构的法哲学体系中,以演绎和推定的手法,完善了以自然法为核心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和分权制衡理论。事实证明,无论后继者多么强烈地批判其理论前提和论证过程存在着怎样的缺陷,但对于他们以上这些结论都无疑普遍认同。他们以“天赋人权”为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以“社会契约”为宪政国家的权力基础;以“人民主权”为宪法与宪政的核心;以“法治”为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以“分权制衡”为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并以此作为构建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目前,这些原则也深深置根于我国的宪法学家的宪政意识之中,其也必将对我国的宪政建设产生巨大影响。
  二、自然法与正义。
  自然法的核心就是正义论,前面的论述已说明了这一问题。随着西方法哲学向现代的过渡,法哲学家们对“正义”这一问题又进行了重新的审视。对新自然法学说而言,道德和自然法二词几乎是同义词,而这时的西方学者对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都是持一种相对主义的态度。
  凯尔森在他的著作中对绝对的正义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认为,古往今来所有正义的公式或概念,不是神秘而无法接近的观念,就是没有具体内容的抽象公式,所以绝对的正义对人类来说是一种幻想。但是,凯尔森并不否认有相对正义的存在,他坦白的表示他所追求的正义是自由的正义,和平的正义,民主制度的正义——宽容的正义。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施塔姆勒将法的观念区分为法的概念与法的理念,法的概念就是“结合的、自主的,不可侵犯的意志”;而法的理念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社会”。受法理念规律的成文法是“正法”,具有客观正当性,但并非永恒不变,在各种不同的时质与空间中是可变的,即“可变的自然法”。由此可见,正法并没有普遍妥当的内容,有的是内容可变的自然法。那就是相对的正义。
  我们通过相对正义概念将自然法和正义再一次统一起来,认识到自然法是超越实体法而成为法的最高目的,也可以内在于实体法而成为法律体系化的前提。对这一点进行精辟论断的就是美国的自然法学家富勒。
  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而作为一种事业,法有其道德性。他将自然法区分为实体自然法和程序自然法,分别代表法的外在道德和法的内在道德。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体目的或理想,是超越实体法的自然法,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使以规则治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亦即是法律之能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光先决条件,这是内在于实体法的自然法。富勒为其程序自然法设计了八个要素。
  富勒指出,他所讲的自然法已经不是古典自然法以及其之前那个“在天上的君临一切的无所不在”的自然法,他讲的是处理人类特种事务的自然法,他的理论完成了自然法从实体自然法的程序自然法的转化。
  那么,富勤的实体自然法向程序自然法的转化理论对我们的现实又有何意义呢?像富勒这样的学者认为,古代思想家对实体内容的正义、公平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上面纠缠可能收效甚微,而从形势外表出发则可以“大有斩获”。前面我们已经论述到,自然法体现的是一种相对正义,那么实体自然法向程序自然法的转化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的一种观念的转变。
  程序正义的观念向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我们过去一直追求着法律的价值,即实体自然法所体现的正义目的,但现在我们现在也要加强对程序自然法——程序正义的重视,它体现在法律上的原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然法由这项原则,体现了它在司法审判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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