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能在理性所申明的范围内教道你,过了那范围,就只有等待比亚特丽切的援手,因为在那里信仰才是你所需要的。”维吉尔在炼狱的顶峰把他这位学生移交给比亚特丽切,同样的,自然法也只是人类登向完美境地的一级阶梯——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一级。
阿奎那对自然法说的真正贡献在于,他非常清楚地区分了抽象的一般的法律和具体的个别的权利。法律以一般规范形式表现出来,最高的自然法律甚至只包括行善避恶,理性地行为这两项适于所有人的最一般的基本规范,而个别的权利或自然权利产生于此时此刻的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意味着,自然权利是一种历史范畴的权利,是当时的行为,而非超越时空的。这就为后来的可变的自然法,历史的自然法主张埋下了伏笔。他承认了自然法是人类的普遍理性,并将有利于人类保全和禁止毁灭自身作为自然法的普遍理性,这些都为近代自然法理论提供了思想材料。
人的理性:古典自然法
从14世纪起,欧洲经历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宗教改革、人文主义兴起、文艺复兴、资本主义萌芽以及近代自然科学形成,这有力地推动了哲学精神的彻底转变。但自然法思想并未因此而一同消失,相反再度被请出来为新生活布道,并继续作为法哲学的主旋律。这是因为自然法无论其形式多么不同,都始终如一的带着追求永恒公理的精神,正是这一点满足了新一代政治法律思想家们为设计新的政治法律制度的需要。
然而,自然法的源泉、根据完全变了,上帝、权威、传统乃至先在的观念不在决定着什么是正确的法,自然法的规则被认为是可以直接以人们的理性中推导出来,或者说,人凭借其理性认识能力能发现那个正确的法,自然法抛开了自然和上帝的理性,被世俗化了。而此时在哲学上,人们的目光不再是对准物,而是思维的主体,认识论代替本体论成为第一哲学,为适应这种变化,自然法也相应地强调起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但它与哲学认识论的关联程度远非昔日与哲学本体论那么强。鉴于当时的社会历史任务,自然法思想遂部分成为政治社会思潮的内容。
一、从古典自然法的内涵来看。
新兴资产阶级------这个促使欧洲封建社会解体的社会力量的出现和壮大,出于其政治革命的需要,大力崇尚人的理性,高举“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旗帜,发动了推翻封建统治的伟大斗争。而理性主义、个人主义和激进主义三者的结合,赋予了“自然法”这个古老字眼以全新的意义。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核心,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演绎和推论出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等一系列的政治价值范畴,以此为准则评价和建构现行和符合资产阶级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同时以此为逻辑中介来通向其社会契约和政治国家的逻辑终点。自然法理论已被资产阶级形成“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那么,这个逻辑体系的核心-----自然法,又是如何去体现理性主义、个人主义和激进主义的呢?
第一、古典自然法充满了理性主义。
17世纪笛卡儿哲学的胜利,使人们对整个世界的看法发生了根本转变,笛卡尔哲学体系的建立,不仅直接同对经院哲学的批判相联系,而且是从对现有的一切认识和观念表示怀疑开始的。对一切,他都诉诸于理性的权威,要求把它们“放在理性的尺度上校正”。“我思故我在”以一种崭新的怀疑精神弘扬了人的理性。17、18世纪是一个启蒙的时代,启蒙即光明之意,而这个光明即是理性之光,所以“理性”是启蒙时代的汇聚点和中心,它表达了该时代的追求和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也反映了该时代取得的一切成就的特色。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要用理性来启迪人类,经过他们的启蒙,人们就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合理的封建制度就可以改变了。正如恩格斯所说:“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所以启蒙时代的精神即是理性的精神,就是用理性作为武器向蒙昧、无知、迷信、社会弊端宣战,以实现普遍的正义和价值。这时的早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从人的理性出发,全新的诠释了自然法这个不朽的概念。
(一)、格老秀斯的自然法:“上帝也不能改变它”。
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和国际法的创始者,他生活在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世纪荷兰资本主义得到了迅猛发展,文化也非常兴盛,许多学者和思想家如笛卡儿等都长期留居荷兰并著书立说,格老秀斯就是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成长起来的。他深受文艺复兴和理性主义的影响,在他那里,法律总是和数学问题互相联系着的,因为法律与数学一样都是同一种精神力量——理性的象征和体现,法律与数学都是理智自律的最好明证。格老秀斯认为要使暴乱、凶恶的世界变成和平、博爱的世界必须把基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作为最高准则,使战乱纷飞的世界听命于最高的理性。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揭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必要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这种自然法的效力一不靠权威,二不靠强制,而是源出于人的理性,即使上帝也得服从自然法。他以数学做类比说:“上帝自己不能使二加二不为四;所以他也不能把理性上认为恶的变成善的。”他还把自然法与神的启示分开,认为即使没有上帝,人类自己的理性也能做人的行为的向导。
格老秀斯进一步指出,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自然法比神法更具有合理性、普遍性和永恒性。他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种,意定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自然法根源于理性,意定法源自意志,但是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从根本上说都根源于自然法。国内法是由意志、由契约而发生的义务,但契约的效力却是从自然法而来;国际法是从共同的契约发生的,它是自然法在国际关系上的应用,所以,一切法律都根源于理性,而理性能够也应该从它自身所创造的基本规范入手,去探讨以对一切时代一切关系均同等有效的并且只有通过理性才能认识的权利。
格老秀斯从理性中推导出自然法的五个最高信条:不侵犯他人的财产;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偿还由它得到的利益;遵守契约;履行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惩罚等。他认为许多更详细、更特殊的法律规则只是必然可从这些基本规则中派生出来的规则。格老秀斯进一步认为,从理性中找到天赋人权的基本原理和逻辑演绎天赋人权的基本方法后,就能建立一个合乎人性的社会,这个合乎人性的社会就是一个合理的社会。从而,格老秀斯在人的社会需要(人性)中找到了正义的基础,使自然法与资产阶级的要求一致起来,确立了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奠定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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