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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法官素质

  调查今日法律队伍的组成,提高、培养法律人的素质还尤为迫切,一些从法律院校毕业的法律人,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缺乏法律实践经验;一些从部队转业和社会招干进入法律系统的人,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或社会经验,但法律整体素质不高,如此等等都说明法律人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充实、互补,我认为,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知识面临着新的升级甚至改版,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法官都要感到自己知识的贫乏,学习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贯穿人生的过程,作为执法人必须重视自己的法律学习,无字之书和有字之书都应掌握,只有知道自己的不足,才有“独上高楼,望断天涯路”的起点和清醒。而作为法院,也应创造各种条件,给法官深造、进修、提高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
  三:守法----法官的品格和德行
  法律是外化的道德,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守法的一般要求。卢梭说“服从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按柏拉图所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象最野蛮的兽类一样”过去,政府制定法律,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守法成为老百姓的事情。进入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为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先正己,后才能正人。  
  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人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得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作为法官,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所以自身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特别重要,守法而且是自觉的守法是由法官的身份或角色决定的。在实践中,一些法官,知法犯法,有意规避法律、曲解法律,变相执行法律,一些法官办案时,积压案件,久拖不决,置法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在这些法官身上,法律的威信和尊严淡然无存,甚至法律知识已不是一种能力,而是一种罪恶,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的一句名言“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恶”。
  守法的品德使我想到了苏格拉底,面对不公正的判决,他本可以采用赎买或逃跑的方法免于一死,可他认为,法律具有独立的权威,试图逃避法律的判决,就是违反契约协议和法律精神,作为公民,必须服从国家对他的约束,不能由个人来选择哪些法律应该服从,哪些法律不应当服从,所以,他宁愿死,服从法律而死,也不愿导致国家的混乱。在法律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的过程中,法官自觉守法、带头守法十分重要。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培育中国的法律精神和依法办事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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