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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票合同的民法思考

  (四)彩票购买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购买者而言,其最基本的权利是无庸置疑的,在行政规章中也都已明确规定了,即其在中奖之后有获取奖金的权利,也有选择领奖方式为现金还是实物的权利,这也已人们所知晓,为学者们所确认,但其其它一些权利就不太为人们所关注,因此我们对之进行一个讨论也是颇有价值的。
  第一, 关于购买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其是由美国一位新闻编辑库珀在1945年中首次提出来,至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了“知情权运动”,知情权被子广泛地授用,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成为与新闻自由、创作自由、出版自由诸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权利概念。知情权有狭义广义两义,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住处的自由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住处的自由与权利。我们一般提及知情权都取之广义的含义。知情权一般认为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知政权,即公民享有的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其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3)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知悉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如自己的出生时间等。有学者认为还应包括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的知情权。
  从上可见,知情权是一个极其广泛、复杂的概念,既包括公法方面的政治权利,又包括私法方面的人格权方面的内容,甚至还要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内容。它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基本人权,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与信息关系的一种深刻认同。《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彩民购买彩票当然有知情权,属于前面所列出来的第二种,是社会知情权的范畴,因为彩票发行前后的情况,是与彩民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同时这也是社会公众的兴趣指向。从现在的行政规章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彩民即彩票购买者有三方面的知情权:
  (1) 在购买彩票之前,其有知悉彩票发行规则、中奖办法的权利,其中的中奖办法包括中奖说明、奖级划分、中奖名额、奖金数额、兑付形式、兑奖地点、兑奖期限和公告媒介等。这一问题与以后讨论的彩票销售机构的告知义务有很大关系,我们将两者关系放到后面进行讨论。
  (2) 在彩票开奖时,彩票购买者有知悉中奖情况的权利,对彩票的开奖兑奖过程有知悉的权利。这其中对中奖者的个人情况的知悉权牵涉到下面将讨论的中奖者隐私权问题,我们也放到后面讨论。
  (3) 同时,由于彩票所具有的公益性的特征,作为资金的实际赠与主体,彩票购买者当然有权对销售收入的分配以及公益金的划拨与使用有知悉以及监督的权利 。
  确立了彩民的知情权也就为新闻媒介对彩票的宣传报导,提供了一个依据,新闻报导权本就是在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正是由于公众有知悉的要求,而新闻媒介基本上是他们了解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知情权要求和推动了新闻报导权。但同样,我们下面将讨论的对知情权的限制也同样为对新闻报导权的限制提供了依据。
  第二, 关于中奖者(是指中大奖者)的隐私权: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思考的是中奖者的个人情况是不是一种隐私。
  对于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在汉语中,则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事。社会学意义上则体现了一种人类社会一般和公众心理:希望在社会网络中为自己保留一块相对而言平静的、既无损于他人也无害于社会的、独处的环境。
  在法理上,吕光先生这样定义:“隐私就是隐密而不准公开的意思。”而王利明则这样定义“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学者认为隐私有两个要件构成,一为“私”,一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是指当事人不便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悉,或者按正常的道德标准,这种个人隐私被人所知后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二是个人私事,三是个人领域。
 对照上面的分析,我个人认为中奖者的个人资料显然是一种个人隐私,它属于个人资料的范畴,同时也具有个人性的特征,从一系列个案来看其个人资料的公开确实为中奖者的生活带来了不便,破坏了隐私权中最重要的安宁权。下面我们看几个具体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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